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媒体报道时特别强调: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
免责条例意在让改革者免除后顾之忧,大胆进行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但是,这种免责规定有可能适得其反。
改革进行到今天,有多少人曾经因为改革创新失误受到了追究呢?我们目前的制度对改革失误者的问责过于苛刻和严厉,以至于影响到了改革者的信心了吗?不是。许多改革者都受到了宽容和善待。不仅如此,我们现行的制度,莫说对于改革失误者,就是对于明显的违法者,有时也是过于“宽容”的。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指出:“甚至有人套取了10个亿的资金都没有依法处理,领导干部(从香港)调到内地工作就了结了。”
显然,此次立法改革者失误问责的前提大有疑问。其实,一些改革者之所以屡屡出现失误,并非信心不足,而是胆量太大,大到不集体研究、不民主决策、不倾听民意、不遵守法律的地步。被称为“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领导干部,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改革最怕的是不依法行事,许多改革失误多因违法而起。无数改革的经验证明,树立法治意识与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虽然在改革之初,建立起系统的规则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秩序有一定难度,但法治的核心内容即法律的平等原则一定要遵守。目前,在法律不健全,监督和问责体系尚存诸多漏洞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完善法律,促使改革者公平守法,培养公民意识,而不是相反,使其成为高居于民众之上的权贵阶层。
出台免责条例,可能造成改革方案更大的漏洞,不仅容易使改革偏离法制轨道,使得公众利益遭受侵害,也不利于保护改革者自身。因为在过分宽松的制度环境下,改革者常常会因为找不到规则的边界而迷失方向。
而且,倘若改革者肆意妄为,触犯了法律,免责条例也免不了他的责任。如此,则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
没有一次成功的改革不是在民众的支持下完成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谈到如何进行决策时强调:“要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一些改革者之所以失误连连,就在于背离民意,不“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在现有的环境下,他们尚且一意孤行,那么,在免责条例的保护之下,他们可能会更加背离民意———这种违背民意的改革倘若造成了严重后果,既然改革者可以免责,那么,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呢?
而且,一些改革者(尤其一把手)可能因此走向专权之路,采用多种方式取代集体领导决策机制。通常情况下,为了规避责任风险,这些改革者即使出于本能也会采取集体决策机制,以便将风险分散开———当然,这样做在客观上也使得一些决策趋于科学与理性。而在免责条例之下,这些改革者可能“简化”或避开集体决策程序,不经过科学论证,不经过集体讨论,直接将个人的意志在改革设计与改革的过程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最终将改革者连同改革本身一并引入歧途。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反复强调,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有时并不亚于贪污腐败。其实,只要改革者严格依法行事、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倾听民意,并在决策前进行可行性与不可行性研究,许多失误原本是可以避免的。现在,改革者的责任不是太强,而是太弱了。我们要做的,不应是免除改革者的责任,而应该是建立起一种监督、制约机制,让改革者面对问责的压力———这是促使他们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负责任的心态,引导改革深入、健康进行的最重要的前提。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