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两会期间的焦点。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洪可柱等提交议案,认为施行12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群体诉讼程序”、“设置最低赔偿金”等内容。
目前的消法有多处弊端需要修改。
第一,为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要求消费者一方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若不能举证,消费者就有可能败诉。
比如,2005年12月12日,阎先生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某超市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与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上海市杨浦区即提起18件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说明阎先生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驳回了阎先生的诉讼请求。类似这样的判例举不胜举。其实,即便消费者是以诉讼为目的,只要商家不售假,消费者也就无法得到赔偿。显然,责任还在于商家。因而,应该支持消费者如此维权,这样可以加大经营者售假的成本,促使其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规定广为诟病。《牛津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解释是:“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说,无论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他买了,就是消费者。笔者查阅了几个国家的法律,也多是这样定义的。以“为生活消费需要”来限制消费者的身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由消费者来举证。在消费诉讼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到底应当由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配置往往会决定诉讼的胜负。根据目前的消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的责任在于消费者。由于许多消费纠纷需要昂贵的鉴定费用,导致消费者的举证成本很高。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这助长了经营者售假的胆量。
因此,许多法学家曾经提出,将消法的举证方式改为“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在消费纠纷中,如果施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的责任就在于经营者一方。这样,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只须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即可,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只能自己去检测,检测费用也由经营者承担。这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赔偿金额过低。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给予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却拒绝给中国用户任何经济赔偿。根源就在于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过低。很多时候,消费者如果维权,常常要付出数倍于这个赔偿标准的代价。这是我国消费者经常遭到经营者消极对待的一个重要原因。
消法的弊端远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比较明显的。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议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消法。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