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药监局修订管理规定国家不再为仿制药批准商品名
本报记者 刘圆圆报道 盖洛仙、竹林安特、氟嗪酸、泰利必妥、赞诺欣……这么多名字对应的,竟然是同一种抗菌药——氧氟沙星。加上其他名字,氧氟沙星的商品名多达52个。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决“一药多名”问题,国家将不再为仿制药批准商品名。预计,今后我国年新增药品商品名将不会超过100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造成“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给患者用药、药品监管等带来了困难。
新《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四分之一为宜。
《规定》特别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人介绍,近5年来,我国批准的药品注册文号数以万计,包括纯新药、仿制药、改剂型的药、换包装的药等,但其中真正意义上的新药却不到100种,绝大多数属于仿制药。因此,《通知》要求,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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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你家孩子有52个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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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国维)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