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今天,中国经济据说很有点不安全。能源就不用说了,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则提醒人们注意另外一个可能的险象:跨国公司在国内收购行业龙头企业,而且要求绝对控股,李警告说,“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 ”
媒体立刻从无数例证中举出了一个:世界机械工业巨头,世界500强排名77位的卡特彼勒公司强势介入中国机械工业行业,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均被列入收购名单,其称霸中国机械工业市场,将中国企业作为生产基地纳入其全球产业链的“野心”昭然若揭。
听来可怕。对野心,可不能掉以轻心。学者们马上建议政府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并建立相应的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假如这些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能够唤醒政府的法治意识,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那跨国公司还真是在不知不觉中给中国又做了一件好事。不过,假如立法机构依据李德水等人士的判断,制定出一部仅仅针对外国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那《反垄断法》就丧失了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
事实似乎不幸正是如此。公众遭受了几十年垄断之害,有关部门从来都没有想过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反反那些可恶的垄断行为。但是,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学者和有关部门突然想起,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了。主要的理由正是现在很多人谈论的那个理由:大家看,跨国公司正在中国各个行业逐渐建立主宰地位,我们要是再不反垄断,中国经济就要任人宰割啦。
也因此,对于最新《反垄断法》草案版本未列入有关行政垄断的条款,笔者一点也不惊讶——尽管还是有点难以接受。身为普通消费者,几十年来,切身地感受到了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之害。这些垄断企业在转轨的中间阶段变得更加贪婪和冷酷。相信这也是很多人的感受。因此,按照常识,假如说政府要反垄断的话,那就首先得反行政垄断。
但在《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眼里,只有跨国公司的主宰地位属于应当反对的垄断,至于国内国有企业的垄断,却是不应反对的。这正应了一句古老的比喻:只看到别人眼里的刺,却看不到自己眼里的梁。谈起反垄断来,很多人士几乎是不假思索地奉行了双重标准,而且觉得这种不讲逻辑的做法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
照着这样的思路,当然也可以把《反垄断法》制定出来。但是,那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治意义上的法律,却是大大地值得怀疑的。
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所制定颁布的那些文本,当然都可以合法地冠之以“法律”之名。但是,人们却未必都会从内心深处认可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法律文本若不能得到人们的这种认同,其效力必然会大打折扣。一部有效的法律,首先得让人们觉得,它的确“像”一部法律,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
说起对于法治下的法律的理解,史上最精深者莫过于1992年3月23日去世的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他精辟地指出,市场所需要的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乃是一套公平、普适且抽象的规则体系。“一般且抽象”的意思是说,规则所指涉的乃是未知的情形而非任何特定的人或物。更直白地说,法治意义上的法律并不特别地要照顾、增加、维护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当然也不是特别地要限定某个群体的权利、损害其利益。立法者在制定它的时候,并不抱这种念头。相反,只是要让它维持某种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在这里,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平等地、不受歧视地依据规则追求自己的目标。
按照这个标准,人们拟议中的那部《反垄断法》草案,就有点不够普适且抽象。它是专门用来对付外国企业的,因而默认了行政性垄断企业的特权。法律起草者从一开始就让法律偏心,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认可、接受吗?不要说外国企业,第一个不认可的,恐怕就是国内普通消费者。
跨国公司构成垄断,当然必须反;但是,当政府用法律来反外国企业之垄断的时候,却必须讲出正确的理由:因为你垄断了,所以才反你。而现在大多数专家、官员却试图教政府对外国企业讲另一套理由:因为你是外国企业的垄断,所以才反你。欧盟审查美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并购,只是因为这种并购可能构成垄断,而不是因为这种并购是由美国企业进行的。即使欧盟内部两家企业合并,欧盟机构同样会审查是否构成垄断。在反垄断的时候,欧盟只奉行一套逻辑,那就是维持市场的竞争秩序。
当然,国家的主权也容许政府奉行另一套逻辑:在某些特定行业,对外国企业收购本国企业进行审查和控制。但是,最好不要把维持竞争的逻辑和维持主权权力的逻辑混在一起。否则,两套逻辑都是半拉子,既反不掉垄断,也维护不了经济安全。
(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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