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经历了修改没多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又成为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的热点议题,不通的是,上次议论的焦点是“起征点”,而这一次是“申报单位”。
同样一家三口,如果夫妻都就业,每人收入1500元,就不用交个税,而如果只有一人就业收入3000元就要缴纳个税,这种明眼人一看就会觉得不公平的现象,不知道还会持续多久。
在近期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是比较引人注目的人物。他提出了全国政协的“7号提案”——建议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陈开枝在提案里写到的一个真实例子甚为典型。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而且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这么一来,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
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元,要纳税610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心里总不是滋味。“我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是一样多的,你说合理吗?”
这就是我国目前饱受争议的个税征收“一刀切”方式导致的后果。
事实上,这还不是最不公平的例子。陈开枝还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现行个税征收方式两大弊端
陈开枝在提案中充分评估了现行个税征收方式的弊端,一是收入越单一的人越要多缴税,多元收入者避税多;二是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负担不同,比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情况不同等,而费用扣除额相同,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据此,陈开枝建议,个人所得税采用“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个人为辅”的办法;在课征制度上,陈开枝建议,改“月征”为“年征”,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其他所得,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
考虑到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已经在北京、广东试点推行,陈开枝提出能否先在“代扣代缴”的基础上,结合完税证明开具试点工作,实施个人所得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由夫妻一方申报的办法。
对于提出这一提案的初衷,陈开枝说,目的是在提倡“有钱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另外,也是想通过提案呼吁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征收方式。
陈开枝以上文的杜先生为例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家庭申报”,他申报个税时就要扣除6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和失业人的生活费,至少有几千元,他缴纳的个税将少很多。
“家庭报税”更显公平
实际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社会上呼吁已经很久了,去年国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家庭申报”方式一度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次陈开枝委员“旧事重提”,专家认为他代表了委员们对“公平”问题的关注。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确实更公平、合理。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市国税局的专家臧韬臧韬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颇有研究,曾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一起合著了论文《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借鉴》一文),其中不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率、起征点等有诸多论述建议,也有专门的章节讲述了关于“家庭申报”的问题。
臧韬解释,目前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个人为单位的方式、以夫妇为单位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式这三种,这三种课税单位方式各有利弊:以夫妇或家庭构成一个纳税单位考虑到了他们作为社会中一个消费单位的客观现实,通常他们的所得是混在一起或者说相互占有的,以此来作为纳税负担能力的测定单位考虑到了他们对家庭的负担能力问题,因此更符合实质公平的个税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以夫妇或家庭为课税单位会造成对未婚或单身者的税收歧视,还有可能给夫妇或家庭中的高收入者在制度上提供了更大的利益选择机会。现实情况中还会对家庭中女性走向社会带来负面引导与指向。考虑到上述因素,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个人单位和夫妇或家庭三种方式并用的折中原则。
但是从总体上讲,《借鉴》一文还是更提倡“家庭申报”的征税模式。“从取得收入的角度来看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并无本质区别。从效率角度来看对个人征税影响的是个人的投资与劳动力决策,对家庭征税的影响则更广泛。因为很多消费、储蓄、投资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种选择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
家庭交税当前实行有难度
但是去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为什么没有采取这一征收办法呢?主要因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对纳税人信息掌控要求非常高。目前,税务机关掌控这方面的信息有难度。而在新一代身份证全面发放完毕之前,由于身份证有“重号”现象,很难建立西方国家的“税号”制度,导致这个征收方式难以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揭晔认为,现在我们还无法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交税这种交税形式,因为一来我国对个人收入的核算还不清晰,个人不像企业那样有比较明晰的账目,我们又还没有比较科学和完整的核算体系,加上公民的诚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诚实报告收入的程度,很难知道个人的精确收入到底是多少。我国公民的总体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相关计算标准还没有达到要求,比如赡养两位老人应扣除多少钱,全国分多少等级来扣除等等,现在都非常难定下标准。”
此外,他也认为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报税还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例如对超生家庭的交税问题,一对夫妇违反计生规定生了3个孩子,如果以家庭为单位交税将至少会扣除夫妻两人和3个孩子的必要生活成本,但是这又变成了对违反计生政策的一种纵容和默许,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难题。
臧韬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尽快建立起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缴税档案,在全国推广纳税人约谈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
很多专家表示,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而且试点工作必须要搞,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
无论如何,以家庭为单位交税的提案指出了个税改革的一个方向,也许四五年后会条件会更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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