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李迎丰
按照经济运行状况来看,中国宏观经济增长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持续的高储蓄率,高投资率和低消费率。尤其2001年以来,投资率在高位上持续上升,2004年已经达到43.9%,2005年也仍在高位运行,而储蓄率也已达到50%以上,储蓄存款的增长持续超出企业贷款的增长。 据新华社2006年1月15日报道,到2005年底,全国居民储蓄已经突破14万亿元。这也就是说,自1996年以来十年连续下调人民币利率非但没有把庞大的居民储蓄“挤出银行”,相反人们的储蓄意愿进一步强化,与此同时,居民的消费意愿持续减弱,居民消费增速明显慢于经济增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居民消费增速长期慢于GDP增速。按照当年价格计算,1990年到2003年GDP年均增长15.3%,而居民消费总量年均增长13.8%,居民消费增长比GDP增长慢1.5个百分点。消费与投资增长也不协调。2000年以来,中国投资率连年提高,消费率逐年下降。2000年至2004年,中国的最终消费率分别为61%、59.8%、58%、55%,5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左右,与此同时,中国的投资率却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20%左右,这样高的投资增长率和国民储蓄率一直如影随行,从历史视野看,如此之高的储蓄和投资率,甚至远高于任何时期的高投资增长模式的国家,在世界各国中都是极其少见的。消费率偏低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容易造成部分行业产能过量、供求失衡。
我国的消费率偏低有许多原因,这固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收入水平有关(包括居民收入增长较慢及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但我个人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消费环境亟待改善。只有改善了消费环境,减少人们的消费风险,消除消费恐惧,增加人们的积极的消费预期,减少防御性储蓄,才能提高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消费水平。
所谓消费环境,是指影响消费行为的各种因素。它是消费活动中三个基本要素——即消费主体(消费者)、消费客体(消费对象,包括物质、精神消费品及劳务)和消费环境——之一,从领域上来看,它大体分为消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两大类;从功能上来看又分为软环境和硬环境。硬环境指与消费者有关的基础设施,软环境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行为的有关政策、法规、文化等因素。本文主要从领域方面来分类。
人们的消费,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消费环境对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对人的消费质量的提高,对提高内需的拉动作用,对社会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关系极大。如何促进生态平衡,优化自然环境,如何培育优良的社会机制,改善社会环境,如何培育优美的和谐的社会文化环境,促进经济文化一体化,最终如何真正用消费需求作为杠杆撬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进而建立和谐社会,这些都是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改善消费环境首先是注重改善消费的自然环境。人们的任何消费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进行的。消费的自然环境,不仅影响着消费质量,而且影响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人们的消费需求,不仅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还包括生态需要。生态需要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需要,也是很重要的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获得一个良好的自然消费环境。而正如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指出“清洁的空气和水已越来越成为稀缺的物品。”在工业社会,人们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的破坏,污染的环境还造成对各种消费品(如谷物、果蔬、牲畜、鱼类)的污染,不仅直接影响人的生活质量,而且影响人的智力、体力,影响子孙后代,影响人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强化全面环保意识,强化法律及行政手段;政府、企业、环保组织以及全民要共同努力,运用新的发展观,倡导绿色GDP衡量标准,找到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关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改善消费环境的另一重要方面,也是我着重要说的一点,就是改善消费的社会文化环境。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一、提供满足消费者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物品。
消费者把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储蓄而不是用于消费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提供给消费者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太少,特别是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这些需求成了“稀缺消费品”,使人缺乏稳定的预期,因此居民存款持续上涨,而消费仍处低迷。“家有存粮心不慌”,作为公共物品,医疗、教育本应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体现国家福利。而前段我国实行的教育产业化、医疗改革实际上是用国家给与的独有垄断资源部分市场化,是新的双轨制,剥夺或削弱了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应有的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加剧了医疗、教育公共资源的稀缺性,造成了混乱与恐慌(且不论道德的滑坡),增加了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为了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引起的谨慎动机是目前我国储蓄增加进而相对消费减少的主要原因。
据报载,目前我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而培养一个孩子上到大学需要19.1万元。加之中国目前结构性失业现象严重,因此人们不敢花钱,谨慎有加。这样看来,凯恩斯提出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在中国有点变异,不是呈现出正常的主要由消费欲望得到逐渐满足而造成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而是由于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以及公共服务不到位致使人们虽有现实消费欲望也有现实消费能力但不敢正常消费造成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消费逐年下降走低。人们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产品的严重短缺已成为改革发展新阶段的突出矛盾,公共物品的短缺也成了制约消费增长的主要环境因素,成了制约消费可持续增长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为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共政策的转型和创新,拓宽和建立利益诉求和表达的渠道和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为广大民众提供满足其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二、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
消费者的不良预期是他们不敢或不能或不愿积极、正常消费的原因之一。不良预期既包括对未来不确定性预期,又包括因信息不对称而对现实消费品的“真实信息不了解”所产生的恐惧心理。当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当厂商见利忘义、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过度包装、操作各种“市场”、经营屡屡骗人,当医院、学校“救人”、“教育”的天职良知不再真实,市场契约不再有效的时候,总之,当社会充斥着让市场有序公平竞争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失灵的信用缺失行为时,消费者对现实消费的不良预期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即时消费。
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信用机制,人与人(包括厂商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诚信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要想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大胆地安全消费,提高现实消费率,就应该从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入手,完善和强化打击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法规及手段。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包括带有预防性、惩戒性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监督抽查制度)。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始终是建立信用机制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优良消费环境的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证,契约将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的目的既要有利于加大执法部门直接打击处罚假冒伪劣、消费侵权、虚假宣传等诚信缺失行为的力度,又要有利于鼓励广大消费者有积极性和条件来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权。加大打击力度,让失信者加大失信成本,让诚信者获得更大效用。譬如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造假者的处罚成本(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判刑坐牢等)。制售假冒伪劣主要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原材料、人力、设备)、机会成本以及处罚成本。而处罚成本是造假者三大成本中变数最大、同时又使之最有所顾忌害怕的因素。从实践上来看也是对打假行之有效的。不少发达国家对制售假冒伪劣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以打假为例,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金,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都较严。埃及对一般造假者处罚达3万埃镑(相当于5000多美元),5年监禁,对重大违法者因假冒伪劣造成重大伤害的,处无期徒刑和10万埃镑罚款(相当于1.8万美元)。虽然我国也加大了立法力度,但相比而言,仍有差距。如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假冒伪劣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亟待出台实施。虽然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执法力度较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另一方面要加强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传递力度,对造假者坚决曝光并建立诚信档案。要让广大消费者及时知晓信息并及时采取对造假失信者、对消费侵权者的惩戒行为(如“用脚投票”,“用货币投票”),让假冒伪劣者成为过街老鼠,失去继续造假的机会。比如在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众多信用较为成熟的国家里,如果一个人多次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透支额,会被银行列入“信誉极差”的客户名单,建立档案,以后在全球任何地方他都将很难成为该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其“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进入与该银行所有合作银行及单位系统中备案,逃废债务、偷工减料、或乘车逃票,或造假被查等等,都会被迅速上网,信息传遍全国,直接影响其学习、就业、经营、消费、交友,甚至可以说没有信誉,就很难生存。第三方面,要把打击假冒伪劣与建立和谐社会及可持续发展目标联系起来,从建立“重大假冒伪劣事件官员问责制”和打假治劣区域责任制入手,建立起包括打假治劣、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在内的科学的干部考核任用体系及合理的利益机制。以解决行业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权钱交易“寻租”现象,彻底铲除打掉假冒伪劣滋生的土壤和保护伞。因为我们知道,地方保护主义正成了滋生假冒伪劣的温床,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要打假,或者说打假要想有成果,必先打保护伞。
三、把规范厂商竞争行为与引导、规范消费者理性消费行为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公平性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营造正常的消费环境的重要条件,消费行为双方——即厂商与消费者——的竞争行为都应规范和理性。而不正当竞争是对公平竞争的极大破坏。厂商的不正当竞争是厂商在生产和经销自己的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企业利润为核心,为争得于己有利的市场条件而实施的种种不符合公平、诚信的市场规则与市场竞争法要求的经济行为的总括。主要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6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行为;8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9在招标、投标中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立或垄断地位实施强制交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以个人的一己私利为核心,为争得于己有利的交换或消费条件而作出的种种损人利己甚至害人害己的经济行为的总括。包括:1消费欺诈;2知假购假;3恶意退货;4要挟式投诉,等等。毋庸置疑,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或非理性消费是一种客观存在,与对厂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高度关注相比,人们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漠然得多。然而,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破坏也是不可低估的。如消费欺诈、恶意退货是对厂商(特别是诚实守信的厂商)正常商业行为的打击,破坏了消费行为双方在消费行为过程中赖以顺利平等完成交易的契约信用度,破坏了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和谐消费互相信任的关系,恶化了消费环境;知假购假(这里说的知假购假行为只指为了实质上的消费而不包括为了打假而采取购假索赔行为)则从本质上怂恿了造假行为。因为根据“需求创造供给”的市场供求规律,正是不少消费者的知假购假行为(特别是在服装、日用品、盗版光盘、图书等方面)拓展了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市场,刺激了造假者的积极性,进而既恶化了诚信企业、名优企业的生产环境,又恶化了消费者的消费环境;而要挟式投诉更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无视法规,不顾道德的非理性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消费环境。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及理性消费,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竞争及维权法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专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乃至《刑法》等等都是遏制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行为的有力武器。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相关法规来制约规范消费行为双方的竞争、消费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教育,建设双方的和谐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四、强化和提高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广大消费者能够主动依法维权是打击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净化消费环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虽然法律能使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面对更高的潜在成本,法制的威慑作用亦有利于规范厂商的行为,激励厂商注重长远利益,注重与消费者的重复性博弈,从而有利于优化市场消费环境,但是法的威力在于运用,在于有人主动运用法律。而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侵权时缺乏主动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时,那么,法律对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威慑作用及惩戒力度则要大打折扣。目前我国消费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虽有很大提高,但仍很不够。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采取各种维权行为(包括向维权组织、新闻媒体、投诉求助,直接与厂商协调或诉诸法律)的只占被侵权总数的11%,而最终诉诸法律的则更少,不到被侵权总数的1%。原因有四个:(1)消费者自己的成本——收益考虑。打官司需要成本,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很高,很多情况下不能得到补偿。(2)一些法制不健全或执法的机关、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并公正判决执法。如“王海式打假者”完全一致的行为往往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甚至一些执法人员有“设租”行为。(3)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清楚。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使不法厂商有机可乘。比如,购物不索取发票,为了贪图小利而放弃自己的权利。(4)契约不完全。法院判决要以事实为根据,必须有法律认可的证据。完整的交易合同意味高额成本,也是不现实的,故在现实消费行为中往往没有合同。
因此,要强化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意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消费者明白依法维权并不一定就是要诉诸法律,走司法程序,最常见、最重要、最有效的依法消费维权恰恰不需要走到那一步,而是利用维权组织和新闻媒体。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需要在完善法制、加强公正执法的同时,努力构建让消费者尽量便捷地运用法律的渠道和援助机制、平台,降低法律成本,以有效、便捷地帮助他们解决那些必须用法律来维权的事件,从而赋予法律自有的生命力和威慑力,进而净化消费环境。
五、要不断优化消费结构,更新和创造消费者新的消费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发展趋势是:生存资料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步下降,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比重逐步上升。而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消费,越来越多地由物质消费转向精神文化消费。但我国的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一直较低,特别是发展性、智力性消费的比重还偏低。因此,要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科学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用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意识和精品,用自然、科学的生活方式来端正人们的价值导向,培养良好的社会文化消费环境,拓宽消费领域,引导合理消费。在改善物质生活的同时,充实精神生活,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体来说,要引导人们充分认识文化消费的重大作用,自觉地优化消费结构,提高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的比重,不断提高消费文化中的文化含量、科技含量、自然生态含量、精神愉悦含量,同时,在原来传统消费品及项目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换代,丰富、完善其功能,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这样不仅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消费要求,而且有利于不断创造并提高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欲望、消费能力,有效抵消消费边际递减规律的作用,拉动积极消费需求。
六、加强自主创新,大规模生产让消费者消费得起的名优产品。
市场上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造成消费者不能放心大胆消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让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而又能承受其价格的名优产品太少,而名优产品价位很高的主要原因又是很多名牌产品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核心技术,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我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仍处于低端位置(dvd行业,汽车行业,移动通信行业)。从世界分工的角度来讲,中国企业可能越来越会在价值链最低的地方打工,最高的价值链都被别人占有。因此,要大张旗鼓地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创造自己的品牌,用自主创新品牌产品的规模优势来取得产品的较低但又合理的价位,以便让广大消费者有能力有积极性购买消费真正的名牌。这种较低的“合理价位”从另一方面又挤压了假冒名牌产品的牟利空间,相对而言加大了假冒名牌的比较成本,有利于把假冒伪劣产品挤出市场,消除市场的“坏车挤垮好车”的逆向淘汰现象,形成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
七、加强消费者的道德、文化建设,培养健康的消费价值观。
我一直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但它同样离不开道德与诚信。因为契约的本质是法制与诚信的结合。道德力量确实是影响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不可须臾离开的“第三种调节力量”(另外两种调节力量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调节——其实这两种调节都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标准来进行,可统称为法规调节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我国出现了一股非道德主义行为倾向,反对任何道德约束,用虚无主义来对付社会提倡的道德理想和行为规范,用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来嘲讽中华民族传承千百年的道德观,把处在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期人们的传统道德约束相对松弛和非道德主义的泛滥看作社会进步的“现代性标志“,把彻底摒弃传统道德价值观、不受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甚至反道德心理及行为作为一种时髦,以致社会上出现一系列诚信缺失行为现象,经济合同失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虚假宣传、行业垄断、价格同盟、融资欺诈、“企业虚假包装上市”、“股市暗箱操作”、“虚假报表、虚假评估”、“联手坐庄现象”、“黑幕基金”等失信行为,侵犯消费者、股民及广大民众的现象比比皆是,并且堂而皇之。严重冲击并影响了我国国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而古人曾说过“德,国家之基也”,基础动摇了,大厦忽喇喇将倾。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在信誉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实现现代化的。诚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伦理道德的力量和作用不可忽视。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康德的墓碑上有一段墓志铭,是引自他的著作《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句话“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考,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200多年来,人们把“仰望星空”思索人心中道德法则作为人与社会发展的理性动力。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马克思·韦伯发表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风靡西方世界。80年后,又风靡中国。他在书中强调了经济发展中物质因素的重要性,同时更加强调精神因素的作用。他认为,精神动力来自伦理观念,而伦理观念往往同宗教伦理联系在一起,有了精神的动力,经济发展就会加快。他指出:“在任何一种成功的经济制度中都存在着一种作为其灵魂的精神力量——经济伦理。”由此可见,强调道德伦理的积极作用绝对不是只在儒家文化思想统治地位的东方国家才有,即使是现代文明及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非常注重道德伦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前不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在两会代表、委员中产生热烈反响,他全面阐述了树立正确价值观、道德观的重要性。可以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为荣、八个为耻” 是新时期精神文明、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道德相比于法治及市场经济调节,在规范消费行为,净化消费环境,优化消费结构方面的作用如下。
第一,法治成本相对较高,包括有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等组成的机构运行成本,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执行成本,有关当事人为打官司支付的成本等。而道德则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效率却比较高的公共服务,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虽然道德并不能完全排除外在压力(如社会舆论),但从根本上说它依赖并诉诸于人的自主自律能力。而且,任何“他律”也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
第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非强制性社会约束机制,是借助人们的自尊心、良心、社会舆论等来发挥效力的,因而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则较少介入到日常生活中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法律等正式规则在规范人们行为的总体约束中只占少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来加以约束的。如消费者的恶意退货是在商家“不满意就退货”的承诺下作出的利己行为,有伤商家倡导的“信任消费”的好心和促进销售的本意,但并不违法;全国所有的公交无人售票车运行无一例外地亏损,投币箱里收到假币、残币多得数不胜数这样的现象,用法律手段也是很难控制的,只能靠道德来调节。
第三,法规、政策、标准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由于这些行为规范是由一个社会中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因而法规、政策、标准在规范调节社会事务时较道德行为习惯滞后。又由于法律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决定了在存在于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真空地带的不良行为(如损人利己,负的“外部效应”)也只能靠道德的延伸拓展来起影响作用。随着科学的发展及人们的认识的提高,一些对人类生存及现实生活有害的事情出现或被发现提出后,不可能马上出台法规来调节,此时,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可先行起到调节作用。常常是这样,道德的觉醒发生在前,法律上的禁止发生在后。
第四,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它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所谓“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的养成提醒人们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讲诚求信,自我约束与完善。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更何况法律并非天衣无缝,当人们只知犯法可怕而并不觉得犯法可耻时,就会费尽心机地去研究法律、政策的空子。社会上以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而成为暴发户者便是最好的佐证。它表明,人若寡廉鲜耻,法律、政策也是难以奏效的。而且,在一个人人都不自律的群体中,法律的强制效力会很低,“法不责众”实际上就是对法律之强制效力的局限性的生动而无奈的写照。可见,法律作为单纯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约束充其量只是使人“不敢作恶”,而道德作为来自自我的规范使人懂得“应该行善”。良好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取向一旦在全社会确立,将有利于减少人际摩擦,增强合作的诚意,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
第五,道德规范与经济规范相结合,有利于建立有序而又和谐的市场机制。经济规范用市场机制、市场取向来塑造人的自我意识和利益观。交易讲究自愿让渡、等价交换,竞争讲究公平竞争,强调的是双方都自保个体利益。道德规范是以道德机制、道德取向来塑造人的品质和精神世界,重义而轻利;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强调义利结合,不重利损义,以人为本。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和谐,而不是以金钱或名誉地位来衡量人。这两种规范的结合有利于有机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发展生产力而又不陷入拜金主义泥潭。
以道德机制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与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经济规范的共同实施,使对人的行为调节的他律和自律结合了起来。道德在自律的意义上使人重视人格、品行的修养,在一些非常时期或非常场合,它所产生的那种超经济的感召力是无法用金钱来度量的。不仅如此,这种感召力还可以激励人们更好地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范和经济规范,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定要全力倡导遵守社会公德的公民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济伦理和理性的商业、消费道德与责任感。加强消费行为双方的道德规范的制度建设,坚决摒弃和消除职业不道德、集体不道德行为及非理性消费行为对消费环境的损害。
总之,要改善消费的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使社会拥有充足的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大胆消费的真正质优物美的商品和满足人们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必须让法律和道德两个机制发挥作用,法德并举。只有这样,才能使厂商有稳定的预期,有重视信用,以质取胜,以消费者为本、大量生产名牌和优质产品的积极性;才能使造假者有被惩罚的忌惮心理,有被处罚、得不偿失的“成本效益”顾虑;才能使消费者有理性消费、理智选择的能力和良好的现实消费心态和稳定的未来消费预期。才能使人们的消费环境干净而又和谐,人们的生存环境优质而又美好;消费环境促使消费的增长,而消费的增长又促使人们生存的质量和舒适度的提高,促使和谐社会的形成。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