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认沽权证行权业务的顺利开展,上证所昨天发布《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了行权的操作细节。
根据《通知》,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行权提示性公告。
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
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责任编辑:陈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