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证券法》所涉及的所有登记结算业务的条款均予以具体细化,并首次明确提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品保管库制度。 《办法》还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
《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内容涉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和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为做好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办法》规定了建立证券互保基金、交收履约担保等若干措施。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应为证券公司分别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托管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办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1、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品、回购质押券等资金和证券;2、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3、履行交收责任之前的,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4、进入交收程序的投资者应付的证券和资金;5、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