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昨天会对陈久霖案件有一个了结,但持续两天的庭审并没有带来令法官满意的事实。昨天19:55,历经近8个半小时的拉锯控辩,中航油事件的主角陈久霖并没有等来法官的一纸判决。法官宣布,鉴于控辩双方还需要对一些事实进行澄清,本应在两天内完成的庭审还须在今日上午继续审理。
陈久霖狮城受审·律师说法
陈久霖与里森有八大不同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久霖的辩护律师表示,陈久霖案件与11年前巴林银行里森案件有八大不同,希望法官在判案时能充分考虑。
第一,在巴林银行案中,巴林期货(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是在新加坡被清算的,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则是成功重组。新加坡公司之所以能够通过重组获救是因为有陈先前打下的良好基础。
第二,巴林银行案涉及的亏损金额累计超过14亿美元,而中航油的亏损不足巴林银行亏损的一半(5.5亿美元)。实际上,2004年10月9日,陈久霖正式要求集团公司解救新加坡公司时,普华永道的报告评估的账面亏损为3.67亿美元。
第三,陈久霖从未企图牟取私利,而里森则在交易活动中获取了私利。陈的唯一动机是要解救公司,“里森的动机完全是贪婪”。
第四,里森自己是交易员,对其交易仓位非常了解。相反,陈是总裁,对期权交易根本没有经验。他将期权风险管理的任务委派给了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管理期权仓位复杂性及账面亏损程度的问题上,他还被交易员、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外部顾问误导。
第五,里森从新加坡潜逃出境后被有关部门从德国法兰克福引渡回来,而陈是自觉自愿地返回新加坡协助商业事务调查局调查。陈返回新加坡付出很大代价,因为其母亲在他返回新加坡不久后去世。
第六,里森曾在法庭上含沙射影攻击新加坡法院,陈则对新加坡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全力配合。
第七,里森面临11项监禁指控,陈只有1项监禁指控。与里森相比,陈久霖对公司和新加坡的贡献更多。
第八,里森表现很不诚实,陈则是被交易员引发的问题所牵累的“不幸”的人。把任何中方董事放到陈的位置上,这种结果同样会发生。新加坡公司的问题完全是由公司治理造成的。陈在新加坡公司危机中的任何罪行都没有里森先生在巴林银行案中严重。
陈久霖狮城受审·庭审花絮
超长辩控令法官发火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没有影视作品中所描绘的那样刀光剑影、唇枪舌剑,持续两天长达15个小时的庭审似乎是对所有人精神和意志的考验。此前一天,法官曾因检控方指控内容的表述不清,责令检控方将资料中的错误重新更正。
更为有趣的是,当不堪忍受的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在4个半小时内将所有控辩事实解释清楚时,检察官表示双方还需要一点时间进行澄清,同时拟提出建议。不想此举令法官大为恼火,并当庭以“这是我的地盘(IT IS MY COURT)”制止了检控方的解释,长时间辩控令法官不能忍受。
陈久霖狮城受审·案件背后
陈久霖为何伪造董事长签名
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整个事件中的深层秘密也被挖掘出来。如在最为关键的陈久霖涉嫌欺骗德意志银行和促使局内人交易的指控,辩方律师出示了近八页的翔实资料证明陈久霖做此举措的原因所在。普华永道的调查显示,2004年10月19日,一份以陈久霖名义提交的计划书建议集团公司和德意志银行签署股份销售协议。该计划书的内容和陈久霖10月9日提交集团公司的原始计划书有根本的区别,原始计划书建议在售股之前先签订背靠背协议。
辩方认为,在2004年以后,陈久霖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整件事情的控制。相对而言,已经没有决策权了。
报告指出,2004年11月12日,林中山打电话给陈久霖,告诉他说如果不能收到背靠背协议就立即辞职。由于担心林中山的辞职会危害到公司的援救计划,陈就找到时任中航油董事长的荚长斌,请求荚签署背靠背协议。荚没有否认集团公司同意签署背靠背协议并解救新加坡公司,但是没有签署。陈久霖随后在背靠背协议上加上了荚长斌的签字。
辩方认为,陈久霖只专注于不惜一切代价拯救公司,而且认为集团公司的承诺无论如何都会得到兑现,因此他做出了在背靠背协议上伪造荚长斌先生签名的沉重决定,以在荚长斌和林中山的局面之间达到一种他所认为的折中。当时,陈坚信荚不久之后就会在背靠背协议上签字,到那时,他可以将荚签字的协议替换掉自己签字的协议。
陈久霖狮城受审·控方陈述
欺瞒信息罪责最大
此次负责陈久霖案件的检察官新加坡高级副检察司DANIEL KOH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对陈久霖的指控高达15项,但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欺骗德意志银行和隐瞒公司亏损信息,继续配股。而法官对陈久霖的判罚也主要依据于此。
因此,昨天的控方陈述中再次将重点引申到陈久霖欺骗德意志银行和隐瞒信息,促成局内人交易的两项罪责上。在应法官要求修改指控后,检控方对陈久霖已认罪的指控5、指控10和指控12、指控14、指控15的指控内容进行了修改,如检控方曾指控是陈久霖直接批准配股方案等。
但新一轮修改又翻出更多的历史旧账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延长了庭审的长度,旁听席上的当地媒体也因难忍法庭内的空调低温和检控方长时间的举证而不得不三番五次走出庭外。
陈久霖的辩护律师之一王大忠向记者表示,整件事情看起来并非那么简单,到最后陈完全失去了对公司以及交易的控制,“应该说最后的事情应该是整体意志的结果,单靠陈先生没有办法完成。我希望法官能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据新加坡当地法律界人士表示,陈久霖认罪的6项中,除欺骗和局内人交易外,其余几项虽也会处罚,但相比起来最严重的是这两项。但从整个案子的指证看,辩方拿出了很翔实的资料证明欺骗和局内人交易另有其因,并非陈自己单独行事而蹴。因此,“关键看法官如何看这个问题,一般人认为判罚不会高于七年。”这位人士如此表述。
陈久霖狮城受审·辩方发言
请求罚款低于25万
针对修改后的指控,陈久霖的主辩护律师黄锡义向法官求情表示,希望法官能考虑陈久霖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陈久霖的处罚尽量施以罚款而非坐牢,如对指控10 和指控12,即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隐瞒公司亏损信息和不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报告亏损信息,辩方恳请法庭判处的罚款不超过对林中山的罚款(25万新币)。
辩方认为,尽管陈久霖是林中山的上司而且作为公司总裁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整个事件后期,陈久霖只是事实上的总裁。因此,“陈与林没有区别,他们两人都必须服从集团公司的指示。”
而对于欺骗德意志银行的指控,辩方恳请法庭判处轻于林中山(两年监禁)的判罚,因为陈久霖具备强有力的个人减罪因素(即对新加坡公益事业的贡献)。对局内人交易的指控,辩方恳请法庭判处罚款,同时,此前陈久霖对新加坡商业做出的贡献也必须得到有利的考虑。即使必须判处监禁,也应该和修改后的指控14一起判罚,因为这两项指控实际上都是同一交易引发的。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