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说来,一家公司股改方案过关,往往总会给当事人一种喜气。作为股改公司来说,总算完成了一件“政治任务”,终于可以轻一口气了;而作为大股东来说,以最小的代价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们都赚大了。 也正因如此,一些公司股改方案一过关,上市公司与非流通股股东们往往是弹冠相庆,摆起庆功宴来。如G北大荒(行情 - 留言)甚至拿出22万元来奖励那些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作出贡献的有功之臣,那些直接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主要领导、高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都属于奖励之列。至于流通股股东,除了那些被套在高位上的老股民们注定是被股改所牺牲的一代之外,那些投赞成票的流通股股东,他们大都有一个美丽的梦想,就是股改过关后,市场能对新G股炒作一番,这样他们就可以套现走人了,而至于这股改送股的比例低不低,能不能对流通股股东构成补偿,那不是他们要操心的事情,对于他们而言,当然是投机要紧,赚钱要紧,只要能投机赚钱,他们当然也是高兴的。所以,股改方案过关,往往是你喜我喜大家同喜,你乐我乐上下同乐。
不过,对于银广夏公司来说,其股改方案的过关,则未必有其他公司股改方案过关的喜庆气氛。虽然在3月13日该公司股改方案的表决中,股改方案如愿地获得了通过,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的支持率达到了87.7633%,但鉴于该公司的心病未除,该公司股改方案过关到底有无实际意义那还不一定呢。所以,尽管公司的股改方案是过关了,但摆庆功宴还为时尚早,该公司接着又马不停蹄地要处理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那么,银广夏因此而破产也有可能,如此一来,这股改对于银广夏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处理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其实也是银广夏股改方案组成的一部分。股改方案明确规定:之一,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30日内(2006年3月14至4月 12日),非流通股股东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寻求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之二,就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问题作出相应安排,如非流通股在未能妥善处理中小股民诉讼情况下,向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C-C1)/C ×1.4 , 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安排,所以今天(3月17日)银广夏发布了“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关于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的通知”,正式启动与参与诉讼的中小股民的协商谈判程序。
但要妥善处理好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协商谈判取得双方满意结果的可能性甚小。因为从股改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中,为解决民事诉讼赔偿问题,非流通股股东拿出的最大对价份额是每10股流通股获追加对价1.4股,按股改前的流通股本28,100.43万股计算,追加的总股份为3934万股。按目前银广夏的价格1.69元/股(股改表决停牌前的收盘价)计算,总市值不过6648万元。如果我们把这视为是非流通股股东协商谈判的最大筹码的话,那么,这个筹码相对于中小股民的索赔金额1.7585亿元来说,显然是太少太少,其赔偿比率仅为37%,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参与诉讼的中小股民所不能接受的。从有关媒体所披露出来的情况看,几乎所有的报道都是不利于银广夏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方面的。如2月26日的《东方早报》报道,起诉上银广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808名股民拒绝了其提出“以股抵债”赔偿方案。一位银广夏股民汪女士告诉该报记者,近期所有起诉银广夏的股民经过商议后一致认为,无法接受银广夏公司“以股抵债”的赔偿方式,通过咨询律师,他们达成的共识是“只要现金不要股票”。汪女士表示,银广夏目前每股净资产为负值,如果接受以股抵债,这五年来的官司就白打了。而今天的《上海证券报》报道,作为银广夏案代理律师之一的严义明昨晚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大部分原告接受调解的赔偿底线是诉讼金额的60%至70%(一次性付款),如果是分期付款,比例还要提高,更有少量原告提出赔偿金额至少要达到诉讼金额的90%。由于二者之间的差距太大,因此,要让中小股民接受非流通股股东方面的条件肯定是非常困难的。
此前,笔者曾就银广夏股改与民事赔偿问题提出过自己的建议,建议采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将这些新转增的股本赔付给参与诉讼的投资者。目前银广夏拥有的资本公积金数为2.18亿元,银广夏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股价为1.50元左右(1月25日该公司股改方案出台前的收盘价为1.53元)。因此,可将其中的1.18亿元公积金转增为股份,赔付给参与诉讼的投资者。股价缩水部分可视同是这部分投资者的一种利益折让。并建议公司先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后搞股改。但遗憾的是这些建议并没有被采纳。如今,虽然银广夏的股改方案是通过了,但如果民事赔偿的问题并不能妥善解决,这将直接给银广夏的股价带来大幅的波动,甚至危及到银广夏公司的生存。因此,面对这种危机,银广夏的股改有什么实际意义呢?非流通股股东给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加1.4股股份又能有多大意义呢?
可以说,在股改与民事赔偿谁个在前的程序选择上,银广夏公司已经作出了错误的选择,而且银广夏的股改方案也已获得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笔者希望在接下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的协商谈判中,能够更多地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来。鉴于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并没有拿出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出来,因此,在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多拿出一些股份出来作为赔偿是应该的。如果没有这种态度,那么,这次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的协商谈判结果就有些悬了,而银广夏的股改也将因此而失去实际意义。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