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规范》(修订稿)
第一条 总则
1、 为了推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信用度和竞争力,特制定本企业商务信用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 本规范充分吸取了国际商务信用评定管理的经验,结合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
3、 本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评定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二年以上(含香港、澳门、台湾),从事有价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 企业商务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三等二十七个级别。
2、 A等分为AAA+、、AAA、AAA-、AA+、AA、AA-、A+、A、A-九个级别;B等分为BBB+、BBB、BBB-、BB+、BB、BB-、B+、B、B-九个级别;C等分为CCC+、CCC、CCC-、CC+、CC、CC-、C+、C、C-九个级别。
3、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企业经营基础牢固。A等信用资质的综合得分为75-100分。
4、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正常,企业经营基础稳定。B等信用资质的综合得分为55-75分。
5、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企业经营基础不稳定。C等级信用资质的综合评分为35-55分。
第三条 申报受理
1、 申报企业必须填写《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审报告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指定授权的机构受理执行。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
2、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审报告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新贷款证的复印件
(3)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股权结构图
(5)最近二年经权威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其它资料(如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四条 评审服务费用
1、 申请参加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审的企业必须向受理机构交纳评审服务费用(含受理、评审、公告、证书、牌匾和信用档案管理费用等)。
2、 收费标准为:基本费用人民币三万元整。如资产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另需按万分之三加收评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3、 第二年以后的年审费和复评费按首次评审费的百分之三十五收取。
第五条 评审认证办法
1、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的程序为:(1)受理申报;(2)企业公信度征信;
(3)实地信用核查;(4)企业资产绩效测评;(5)公告评审结果等五个步骤。
2、 企业公信度征信、实地信用核查、资产绩效测评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对《企业公信度评分》,《实地信用核查评分》,《财务资产绩效评分》的得分,按不同权重综合起来确定信用资质等级。
3、 信用等级评定中所涉及相关指标的权重及行业平均值,参照国家财政部2002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评级方法采用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独立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信用指数评估系统》完成评级。
4、 如发现申报材料有疑问时,核查人员有权责成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定依据。
第六条 评定结果与复评
1、 执行机构完成受理评定后,中国企业联合会,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中国企业信用资质评定证书》,对A等级信用资质的企业,授发“中国信用企业”称号的信用标志牌匾。企业可以公开宣传,发挥其信用资源的价值。
2、 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牌匾使用统一标识,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牌匾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信管委统一制作管理。
3、 评定结果在国内主流媒体(报纸、网络、期刊)的固定栏目长期公示,以扩大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
4、 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复评费用按初评的百分之八十收取。复评是最终结论,如果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评审认证管理
1、 信用评审执行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 企业商务信用等级每年需要进行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调整信用等级。逾期未进行年审核证的,其资质等级自动取消,今后须重新评审。
3、 信用等级评审一律采用上一个年度为信用时效期,按照国际规则,信用等级不能跨年度评审。
4、 对获得A等级信用资质的企业,在今后的一年里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信用评定机构有权通报并撤消其信用资质等级,并给予摘牌处理。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1、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信管委的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企业商务信用评定审工作,并对评审程序和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2、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业领导、媒体负责人和信用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德高望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信用理论知识。
(2) 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
(3) 国家经济政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机构的领导。
第九条 评审执行机构
1、评审执行机构是经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考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信管委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其主要责任是:
(1) 负责本地区的企业商务信用资质的评定及相关的培训工作。
(2) 负责本地区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定的年审和复评工作。
2、各地具有信用服务资质的机构可申请加盟“企业信用评定”活动,经审核合格者可以成为评审执行机构。
第十条 相关术语定义
本规范中使用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及内涵如下:
1、 商务信用:是指企业在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履行约定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是企业守法经营,社会信誉状况的综合体现。
2、 信用等级: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程度的标识,是企业信用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
3、 信用评定:是指信用评审执行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信用资质作出的最终结论。
4、 信用评审:是指企业从申报开始到最终评定结果下达的全部工作过程。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评定规范从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2、本规范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评定规范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试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规范的著作所有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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