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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时间:2006年03月20日13:57 我来说两句(0)  

Stock Code:600198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六年三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公司的控股股东电信院承诺:如果大唐电信持股5%以下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为股份受限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或者没有书面同意参加大唐电信的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反对大唐电信的股改方案,为保证大唐电信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先行垫付。代为垫付后,未执行对价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电信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电信院的同意,并由大唐电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资产收购的承诺:为支持大唐电信的持续发展,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全体投资者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电信院将在获得大唐电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单位批准后,以承债及豁免债务为对价收购大唐电信经评估后价值约6亿元的应收款项。具体方案是:大唐电信置出账面原值6.48亿元的应收债权给电信院,应收款项主要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交易价格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电信院豁免大唐电信所欠2.45亿元借款,其余金额以电信院承担大唐电信银行借款形式作为对价。

    4、公司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股票停牌。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公司董事会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将申请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停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股票于执行对价安排股份上市日复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股票于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日次日复牌。

    5、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若股东不能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则有效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6、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资产收购行为需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7、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且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一)对价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同一比例将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此作为换取非流通股份流通权的对价。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按同一比例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共计支付49,612,125股股份,每10股非流通股支付约1.813233股,每10股流通股获付3.0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1、持股比例超过5%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1)电信院的承诺

    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如违反承诺出售股份,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归大唐电信所有;

    如果大唐电信持股5%以下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为股份受限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或者没有书面同意参加大唐电信的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反对大唐电信的股改方案,为保证大唐电信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先行垫付。代为垫付后,未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电信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电信院的同意,并由大唐电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资产收购的承诺:为支持大唐电信的持续发展,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全体投资者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电信院将在获得大唐电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单位批准后,以承债及豁免债务为对价收购大唐电信经评估后价值约6亿元的应收款项资产包。具体方案是:大唐电信置出账面原值6.48亿元的应收债权给电信院,应收款项主要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交易价格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电信院豁免大唐电信所欠2.45亿元借款,其余金额以电信院承担大唐电信银行借款形式作为对价。

    (2)电信十所的承诺

    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36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如违反承诺出售股份,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归大唐电信所有。

    (3)ITTI(国际电话数据传输公司)的承诺

    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出1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如违反承诺出售股份,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归大唐电信所有。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6日

    2、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4月17日

    3、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13日-2006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三、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公司股票已于2006年2月27日起开始停牌。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票最晚于2006年3月28日复牌,此段时间为股东沟通期。

    2、公司将在2006年3月27日之前(含本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日次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公司未能在2006年3月27日之前(含本日)公告协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日次一交易日复牌。

    4、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未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将于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一交易日复牌。

    四、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 010-62303607,010-62301982,010-62302266转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10-62303711

    电子信箱:dt600198@datang.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大唐电信 指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电信院 指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电信十所、十所 指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原邮电第二实验工厂)

    ITTI 指 国际电话数据传输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本方案实施前,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包括14个股东

    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全体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 指 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 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上海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 指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 指 德恒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正 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按同一比例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共计支付49,612,125股股份,每10股非流通股支付约1.813233股,每10股流通股获付3.0股。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总计支付49,612,125股。每个流通股账户增加的股份数等于持股数乘以送股比例,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上市公司要求的送股股份总数完全一致。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假设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执行对价安排)

    执行对价的                                 执行对价前      本次执行        执行对价后
    非流通股股东                        股数(股)    比例(%)     数量(股)      股数(股)   比例(%)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69,731,723      38.66   30,776,317   138,955,406     31.65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            34,613,841       7.88    6,276,296    28,337,545      6.46
    国际电话数据传输公司(ITTI)        28,851,228       6.57    5,231,400    23,619,828      5.38
    西安高科(集团)公司                10,100,474       2.30    1,831,451     8,269,023      1.88
    北京凯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627,641       1.51    1,201,746     5,425,895      1.24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462,268       1.47    1,171,760     5,290,508      1.21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808,538       1.10      871,900     3,936,638      0.90
    湖南南天集团有限公司               4,147,046       0.94      751,956     3,395,090      0.77
    广东财信投资有限公司               1,653,730       0.38      299,860     1,353,870      0.31
    陕西电信实业公司                   1,653,730       0.38      299,860     1,353,870      0.31
    山东移动通信实业总公司             1,653,730       0.38      299,860     1,353,870      0.31
    山西鸿飞通信实业总公司             1,653,730       0.38      299,860     1,353,870      0.31
    河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826,865       0.19      149,930       676,935      0.15
    中京通信服务中心                     826,865       0.19      149,930       676,935      0.15
    合计                             273,611,409      62.33   49,612,125   223,999,284     51.03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38,955,406      G+36个月后            见注1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                         28,337,545      G+36个月后            见注1
    国际电话数据传输公司(ITTI)                  21,949,257.95      G+12个月后            见注2
                                                 1,670,570.05      G+24个月后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33,086,505      G+12个月后            见注3

    注1: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注2: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

    注3:持有的公司法人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注4:G 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5、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改革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假设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执行对价安排)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73,611,409             62.33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223,999,284             51.03
    境内法人持股              244,760,181             55.76                 境内法人持股    200,379,456             45.65
    境外法人持股               28,851,228              6.57                 境外法人持股     23,619,828              5.38
    二、流通股份合计          165,373,750             37.6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214,985,875             48.97
    A股                       165,373,750             37.67                          A股    214,985,875             48.97
    三、股份总数              438,985,159               100                 三、股份总数    438,985,159               100

    6、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第六大股东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6,462,268股(占1.47%)被司法冻结可能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份,需要电信院先行垫付;公司第九大非流通股股东山西鸿飞通信实业总公司(持股1,653,730股,占0.38%)因公司注销,不明确股份持有人,可能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份,该两位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8,115,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占非流通股份总数的2.97%,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未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电信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电信院的同意,并由大唐电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本方案的基本原理是:承认在股权分置的市场中,由于部分股票不上市流通这一因素的影响,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与股权分置改革后消除股权分置因素影响情况下的股票价格有一定差异,这就是流通权价值。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流通权,应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后,其所持有的股份都成为流通股,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其所持有的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逐步上市交易。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确定

    1、基本思路:对价的支付将使改革后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成本所对应的市净率,与改革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并接近于成熟资本市场中上市通信类公司的平均市净率水平,从而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2、对价的标准:预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市净率水平将与成熟资本市场可比公司接近。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与大唐电信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市净率的平均水平约为2倍,考虑到国内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及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确定大唐电信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合理市净率为1.8倍,据此测算对价安排执行标准。

    3、对价测算:

    R=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

    P=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东的每股持股成本

    Q=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的每股持股成本

    E=持股成本对应的市净率=每股持股成本/公司每股净资产

    Q=P/(1+R)

    截至2006年2月16日公司股票停牌前,大唐电信前60个交易日均价为8.00元/股,以其作为P的估计值;截止2005年9月30日,大唐电信每股净资产为3.54元/股,以1.8倍的市净率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后大唐电信的合理股价应为6.37元。根据以上数据测算,则:8.00元/(1+R)/3.54元 = 1.8倍,得出R=0.256股。为使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价值不变,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为0.256股。

    4、本次对价安排

    考虑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降低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电信院等14家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最终确定为0.3,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0股股份的对价。

    股权分置改革后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所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所占公司的权益比例都有所提高。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下降到6.15元/股,相应的市净率下降到1.74。提高了风险的抵御能力,增加了获益的可能性,流通股东权益得到保障。

    保荐机构对对价安排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大唐电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执行的对价合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有执行对价安排和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获得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同时持有公司5%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电信院、电信十所、ITTI分别作以下承诺:

    (1)电信院的承诺

    电信院持有的大唐电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如违反承诺出售股份,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归大唐电信所有;

    如果大唐电信持股5%以下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为股份受限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或者没有书面同意参加大唐电信的股权分置,或者反对大唐电信的股改方案,为保证大唐电信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先行垫付。代为垫付后,未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电信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电信院的同意,并由大唐电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资产收购的承诺:为支持大唐电信的持续发展,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全体投资者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电信院将在获得大唐电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单位批准后,以承债及豁免债务为对价收购大唐电信经评估后价值约6亿元的应收款项资产包。具体方案是:大唐电信置出账面原值6.48亿元的应收债权给电信院,应收款项主要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交易价格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电信院豁免大唐电信所欠2.45亿元借款,其余金额以电信院承担大唐电信银行借款形式作为对价。

    (2)电信十所的承诺

    持有的大唐电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如违反承诺出售股份,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归大唐电信所有。

    (3)ITTI(国际电话数据传输公司)的承诺

    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出1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如违反承诺出售股份,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归大唐电信所有。

    2、非流通股股东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履约安排

    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承诺事项和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的安排,向登记公司登记存管部申报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事宜,从技术上提供了履约的充分保证。

    (2)违约责任

    如违反承诺事项,非流通股股东愿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自愿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诺人声明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均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电信院和电信十所合计持有大唐电信非流通股204,345,564股,占大唐电信非流通股总数的74.68%,共同提出大唐电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截止本说明书出具日,电信院和电信十所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全称                 持有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69,731,723              38.67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     34,613,841               7.88

    四、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资产收购方案面临审批不确定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权部门批准,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开始前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同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资产收购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债务转移,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债权机构批准。本方案能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债权机构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若在相关股东会议开始前仍无法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二)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的风险

    截至目前,本次发起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但由于距方案实施日尚有一段时间,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可能面临质押、冻结的情况。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的情形,以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时,公司将督促尽快予以解决,如果方案实施前仍未解决,则终止方案实施。

    (三)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资产收购行为需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股价波动的风险

    证券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股权分置改革可能造成股价波动,并可能会对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改革方案中已经设置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公司将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债式收购公司资产的议案》没有被表决通过的风险

    由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债式收购公司资产是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特别承诺事项,因此《关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债式收购公司资产的议案》是《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提条件,如果《关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债式收购公司资产的议案》没有被表决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无法实施,公司将终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持有和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也未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六个月内买卖过公司流通股股份。

    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也未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六个月内买卖过公司流通股股份。

    (二)保荐意见结论

    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大唐电信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大唐电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合理保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大唐电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三)律师意见结论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大唐电信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具有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仍需取得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证券交易所的确认、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资产收购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相关债权人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盖章页)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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