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巩义市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的议案。
    1、本人同意此项议案。该协议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
    2、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张洪恩先生、马路平先生、王元明先生、贺怀钦先生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二、公司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的议案。
    1、本人同意此项议案。该协议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
    2、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董事张洪恩先生、贺怀钦先生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三、公司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的议案。
    1、本人同意此项议案。该协议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
    2、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董事张洪恩先生、燕翔先生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独立董事:吴志攀 宋全启 胡长平 虞丽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