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16日召开的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七届三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胡杭莉女士出任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孙一艺女士出任公司七届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胡杭莉、孙一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胡杭莉、孙一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胡杭莉、孙一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胜任董事、监事的职责要求,上述人事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稳定性和运作效率。
    独立董事签名:姚先国、陈信元、金雪军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