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联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受让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杉杉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3.555万元的出资;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法定程序,此次交易符合本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也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最大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签名:吴大器、吴锋、童全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