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
判决书,就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如下:
    1、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思明支行借款本金
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
还款之日止);
    2、若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思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拍
卖、变卖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之一第一层及连楼南部、第
三层、第四层及连楼、第五层及连楼、第六层及连楼、屋顶及连楼、湖里区华
悦路159号之一、之二第二层全部、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二第一层及连楼北部
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66298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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