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危险不在于我们尚显稚嫩的企业被外资收购,而在于我们的管理逻辑混乱,并被利益集团扭曲
为何还要争论?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李德水直言,对外资垄断性并购中国企业应予以“警惕”。由于这一论断事关“中国经济安全”乃至“民族利益”,吸引了热烈讨论。
李德水的主要观点如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已经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而且来势很猛,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将使我国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话题,关于利用外资的话题每隔8到10年,就会有一次演绎。1980年代初,围绕中国是否应该利用外资、以市场换技术是否必要,展开了激烈争论。1988年前后,围绕外资给中国带来了什么,中国是否被外资利用的问题,展开了第二轮争论。
1995年前后,借邓小平南巡后的东风,国外跨国巨头首次成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每年以三位数的增长率扩张,当时的流行说法是外资企业“抢滩中国”,并且涉及的行业也非同一般,包括化工业、轮胎制造业、集成电路等等。比如当时的数字程控交换机市场几乎百分之百地被跨国企业占领,被称作“七国八制”(七个国家的八种制式)。这在当时引起了爆炸式的争论,人们探讨的不只是这一制造行业的覆没,还涉及整个电信业的基础安全问题,“电信业的基础全垮了”,有人惊呼。当时《经济日报》为此在头版开办专题,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题目具有极强的煽动性:“民族工业危急”、“国有企业危急”、“社会主义危急”……
面对舆论的重压,我们除了取消了外商投资资本项下的进口关税减免,并未停下开放的脚步,正确与否,10年后的数字做出了最好的回答:如今程控交换机市场50%以上的份额是内资企业,还涌现了中星微、
华为这样的国际领先企业。
而今天的跨国并购,无论是从集中度还是从敏感度来说都不如十年前的严重,而我们为什么还在争论不休?
糊里糊涂的管理
从企业竞争的角度讲,跨国并购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我们之所以对之如此“关注”,是在国民的理解中,有这样一种情绪:相对国外的跨国企业,我们的企业正在成长、处于弱势,所以需要保护。但是如果总是带着这种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子考虑问题的话,很多事情就没法做了。我们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地对中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实行一种标准,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实行另一种标准。
除了极易被点燃的公众情绪,我们在对待外资的管理上,根本的差距就是管理得很“糊涂”,没有一套规范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另外,我们涉及到管理外资的部门不下十个,而具体由谁说了算恐怕没人说得出来。这就导致了我们对垄断的看法不是从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而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对资源控制的强弱出发的。
相比之下,美国人管的东西就很明白。管理外国企业到美国投资、并购的机构就两个: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比如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收购它只管两条:一个是完全从商业、市场的角度看,你这个并购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基础创新造成了压抑,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对竞争伙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司法部就会对他进行审核;另外由于对中国还有技术出口的限制,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就需要对其进行技术审核和国家安全审核,看这种并购行为会不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中国银行业1980年后开始到美国设立分行,美国要求的是———是否遵守其金融管理的政策,以及财务报表是否明晰,除此之外不作限制。
联想收购IBM时,美国连《反垄断法》都没审核,因为它有一个基本判断,即使联想和IBM联合起来也不可能垄断美国的PC市场,《反垄断法》的作用只是在今后可能造成垄断的时候再去审查。当时美国主要考虑的是IBM被并购后,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会不会泄漏给中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用了73天就完成了对这笔十几亿美元并购的审核。
要害何在?
在我国现阶段从法律和政策上对经济安全还没有完整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危害到我国经济安全的案例,我们除了继续高喊“狼来了”,又能怎么办?社科院财贸研究所所长裴长洪日前对媒体表示,我们的有些议论担心的不是地方,没有抓住要害。
对待外资管理,应该套用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中的一个口号“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大前提应该首先是“不为”,然后再“有为”。“不为”的意思是公平开放,目前的项目审计报告和政府有什么关系?合作章程与政府有什么关系?这些都是应该开放的。
而“有为”的地方就是制定并完善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我们要规定外商并购什么样的产业是必须审核的,什么样的是允许乃至鼓励的。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认为,目前的《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就可以作为未来审核的蓝本,在此基础上进行负面列表,把不能做的、限制做的单列出来,其他的一律放开。他认为未来审核由一个很小的机构即可以完成,既可以设在商务部下面,也可以设在发改委下面,或者同时挂在两者下面。
再有就是《反垄断法》的出台。外资收购会不会造成垄断,应该和国内的企业收购会不会造成垄断是一个问题。《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不论资本属性对垄断作出限制,并且要求对有可能造成垄断的重大收购进行评估,来确定该收购会不会在国内造成垄断,从而禁止可能造成垄断的收购行为。
《反垄断法》要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一个行业前三名的企业全部被外资并购了,有可能造成不了垄断,而一个排名行业10名左右的企业,由于外资的收购而影响了整个行业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造成垄断。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表示,《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要小心被有关部门“绑架”。他认为《反垄断法》应由人大成立一个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政府在其中要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否则政府利益就有可能被外资左右,也可能被国内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左右。
警惕部门从中攫利
在对待外资的态度中,旗帜分明地划分为“挺外资派”和“否外资派”。以商务部为例,其官员多次或直接或间接地表示了对FDI增长趋缓的担心。但FDI是手段,数量的多少不是政府考虑的问题,政府应该考虑的是它的目的,即怎么用的问题,况且数量的多少也不是政府可以决定的了的。这是他们真的“糊里糊涂”吗?当然不是,关键还在于我们的机构设置不尽完善,使部门利益在其中有了争利的可能。
目前,外商到中国投资最起码要闯过“三关”。第一关是发改委,它要进行立项,现在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以后,叫做项目申请报告。这中间又涉及到发改委的好几个司,外资司、投资司不说,还包括涉及到的具体的行业司,比如投资汽车就要和工业司打交道。第二关是商务部,由它来管理合同的章程审批。第三关是从工商总局领取营业执照。
“三关”走下来,并不是什么轻松的事,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而什么叫备案?就是不允许备案的情况下还是不能立项,这不还是审批吗?原来审批制时还有个分权,有的项目地方就可以批准,而现在的备案制则权力上收———一律要经中央同意。
接受记者采访的相关专家不无担心地表示,从改革的历史来看,每次似是而非争论的背后,总有相关利益集团打着具有煽动性口号的幌子进行部门利益的争夺。一说到危及了国家经济的安全,这个事情往往就会被搁置起来,进而某个部门揽起来,最后哪个部门说了算,哪个部门就最有权力。
有学者把这种招数归纳为寻租的要诀之一,设租:为了得到事情的处理权,首先把尽可能多的事列入不能做的一个表,但市场需求决定了这些事情还是必须做的,拥有分配“准入证”的这个部门就自然成了“香饽饽”。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受益的只能是部门利益获“特赦”进入的企业,受损的则是全体消费者和我们正在成长的市场经济。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