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6年3月7日发出通知,2006年3月17日在上海化学工业区俱乐部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监事、高管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以全票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5年经济工作总结和2006年经济工作要点》;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说明》;
    (详见附件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的说明》;
    (详见附件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制新型全钢丝子午线工程轮胎的项目议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新型全钢丝子午线工程轮胎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煤矿和矿山开采用的工程车辆朝着重载化,大型化方向发展。公司通过市场调查研究和前期技术论证,拟开展研制新型全钢丝子午线工程轮胎项目。经初步概算,该研发项目总投资1947万元。研发成功后,公司将筹资实施工业化、产业化生产。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轮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解散的议案》;
    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新轮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轮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注册资金2800万美元,由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发展公司")与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主要经营:自建房产业务、基础设施、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其中:公司以货币出资1120万美元,账面折合人民币9744万元,占注册资本40%。鉴于投资双方各自调整了对外投资战略,现双方股东按《公司法》和新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清算程序、清理新轮公司财产,并办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双钱碧源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双钱碧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碧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4日是,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900万元,上海柯纳威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双钱碧源公司处于筹建阶段。目前双钱碧源公司已获得本市杨浦区江浦街道26街坊3/2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为了突出主业将不参与对双钱碧源公司的增资认购,为此,双钱碧源公司拟引进龙悦投资私人有限公司(LONGVALE PTE. LTD.)以下简称"龙悦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由其认缴增资,增资后其在双钱碧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约占95%,成为控股股东。经初步协商,龙悦公司同意向公司支付优先认购增资补偿金约8000万元,有关协议、合同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十、审议批准了《关于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局门路550号上土地及房产出让的议案》;
    公司下属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因"三废"等诸多原因于2005年年中搬迁。原工厂所在地局门路550号土地面积约8.7亩,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经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资产价值约5015万元。本次出让给卢湾区土地房屋发展中心,出让总价为10500万元。局门路550号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帐面成本约1800万元,本次资产出让,预计将可获利约8700万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近年来,公司积极实施全钢载重子午胎扩产改造,销售收入快速成长。同时,从2003年起,原材料价格也飞速上涨,产销量的增加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大幅度增加了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为满足公司营运资金的需要,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公开发行约6亿元人民币的较低成本的短期融资券。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公司进一步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为方便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运作,现将在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5月1日之间将到期而需展期的担保事项授予公司在原有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展期的权力。由于是担保的展期,不影响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中部分担保事项公司还将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详见附件3)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7亿元人民币借款的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2005年度奖励福利费用和确认2005年内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报酬总额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从2005年税前利润中提取2005年度奖励福利费用1000万元,用于对董监事、高中级管理人员和各类生产、技术业务骨干的奖励和福利,包括改善工作与生活环境、提供有关保障及特殊培训等。2005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为323.4万元,其中独立董事每人15万元。
    十五、审议通过了《2005年利润分配预案》;
    2005年度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29,154,886.11元,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14,713,948.31元(含子公司提取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7,028,228.77元,全年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7,412,709.03元。拟按2005年末的总股本889,467,7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现金红利(含税),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尚余42,939,322.93元列入未分配利润转至下一年度。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及续聘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支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度境内审计费用80万元,支付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度境外审计费用70万元;同意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和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境内、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事宜详见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上第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议题需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说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1、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9,467,722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08,357,461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68.40%;其他国有法人股股东持有9,410,261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1.06%;法人股股东持有5,720,00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0.64%;内资股股东持有22,880,00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2.57%;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43,100,000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7.33%。"
    修改为: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9,467,722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05,857,461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68.12%;其他国有法人股股东持有11,910,261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1.34%;法人股股东持有5,720,00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0.64%;内资股股东持有22,880,00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2.57%;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43,100,000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7.33%。
    2、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现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其余情况,每年转让不超过25%,但应当遵守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买入的规定,否则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
    3、 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发出通知。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召集人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现修改为: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召集人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122条,现修改为: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决定金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质押;决定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50%的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收购、出售和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对外风险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可决定金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质押;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资产收购、出售和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对外风险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担保的相关内容。
    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例行会议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送达全体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项:
    "《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1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根据《公司法》第116条,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5、在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后新增一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自动废除;并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余下条款顺延。
    附件二: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说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1、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质押事项;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对外担保;
    (三)涉及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和关联交易的项目,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现修改为:
    第五条: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质押事项。
    (二)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担保,需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涉及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和关联交易的项目,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五项第二小点:"批准单项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美金以下的对外担保;"
    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将上述内容删除,第十一条的其余内容不变。
    3、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例行会议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送达全体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现修改为: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附件三:
    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5月1日之间到期需展期的担保情况表(合并范围)
担保人 被担保对象名称 被担保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05年末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 最终审议程序 备注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东海轮胎有限公司 二级控股子公司 1,000.00 2005-6-28 2006-3-28 49.15%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东海轮胎有限公司 二级控股子公司 400.00 2005-11-15 2006-11-14 49.15%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3,000.00 2005-7-15 2006-7-15 73.30%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3,400.00 2005-3-24 2006-11-24 77.98%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350.00 2005-4-29 2006-4-29 77.98%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800.00 2005-4-30 2006-4-30 77.98%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 二级控股子公司 4,200.00 2005-11-29 2006-11-28 68.1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 二级控股子公司 3,500.00 2005-3-15 2006-3-15 68.1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 二级控股子公司 1,500.00 2005-3-15 2006-3-15 68.1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 二级控股子公司 5,000.00 2005-11-30 2006-6-30 68.1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默特克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1,000.00 2003-6-27 2006-6-27 35.8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默特克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500.00 2003-8-20 2006-6-27 35.8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默特克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500.00 2003-9-27 2006-6-27 35.82% 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计 25,150.00
上市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对控股三级子公司的担保:
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400.00 2005-11-1 2006-4-25 77.98% 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600.00 2005-9-2 2006-2-25 77.98% 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500.00 2005-11-8 2006-5-5 77.98% 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 默特克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807.02 2003-6-30 2006-6-27 35.82% 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100万美元已折合人民币
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 默特克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500.00 2004-1-20 2007-1-19 35.82% 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 默特克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500.00 2004-4-19 2007-1-19 35.82% 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小计 3,307.02
上市公司控股的三级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600.00 2005-9-14 2006-9-14 73.30%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400.00 2005-7-26 2006-7-26 73.30%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1,000.00 2005-9-5 2006-9-5 73.30%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1,500.00 2005-11-8 2006-11-7 73.30%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1,000.00 2005-12-5 2006-12-5 73.30%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2,000.00 2005-1-20 2007-1-19 57.07%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2,000.00 2005-11-7 2006-11-7 57.07%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三级控股子公司 2,000.00 2005-11-10 2006-11-10 57.07%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小计 10,500.00
上市公司控股的三级子公司对控股的四级子公司的担保: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上海凌旭油脂储炼有限公司 四级控股子公司 800.00 2005-9-2 2006-2-27 182.40% 三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二级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计 14,607.02
总计 39,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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