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3月3日下发的国资产权[2006]202号《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公司国有股股东股份转让事项:同意公司的国有股股东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将所持公司6547.9306万股国有法人股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富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次转让后公司总股本不变,深圳市富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持公司6547.9306万股,占总股本的28.08%,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此次股权转让事宜尚需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等法律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