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9:00召开,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1号长源电力商务中心三楼长源电力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彭龄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其中代理人为6人;流通股股东0人,非流通股股东7人,共代表股份260162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29%,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14名董事、5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向会议提交了年度述职报告,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参加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五项议案(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06年2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四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1、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为26016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为26016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为26016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同意股数为26016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同意股数为26016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录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 独立董事2005年度述职报告;
    5.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