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今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哈尔滨建筑材料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已于2006年3月13日以(国资产权【2006】217号)文下发了《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建材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11,115万股国家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28.75%)转让给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有限")。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8,659.24万股,其中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7,811.2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07%,哈药有限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1,11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75%,为第二大股东。
    上述事项将按有关规定,哈药有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