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23日复牌。
    一、长安信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息"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3月13日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举行投资者网上交流会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长安信息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部分如下:
    原对价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5股股票,作为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长安信息非流通股份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票复牌日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对价方案调整后为: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股股票,作为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长安信息非流通股份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票复牌日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长安信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长安信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长安信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内容及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长安信息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补充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或替代。
    五、附件
    1、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