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2006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的(2006司冻058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仁怀法院")发出的(2006)仁法执协字第24号《协助冻结股份通知书》,因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武汉道博营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涉及金额1,219,801.02元),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洪山新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商贸")被仁怀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持有本公司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6%)中的1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49%),冻结期限为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9月15日。
    新星商贸已就此向仁怀法院发出《执行异议书》,认为:新星商贸不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对股份实施冻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应予纠正。对于此次股权冻结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新星商贸保留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