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国消费税的部分科目和税率将进行调整,进一步理顺和区分大众消费和高档消费,落实保护环境、反对浪费的治国之策。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有关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笔者以为,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法规,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是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纳入法治轨道的表现。
在中央强调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大背景下,有关就医、教育以及住房问题的讨论明显增多了。这对于落实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有些问题被夸大了,以至出现了改革设计伤害普通公众利益,既得利益者左右改革从而分得了更多利益等偏激说法。
笔者以为,科学发展观是对改革开放27年余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思想的最新阐述;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既要靠思想动员,但更要遵循法律程序,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
因此,笼统地说过去27年余的改革对公共服务重视不够,造成公共服务不足;笼统地说过去的改革忽视穷人利益,甚至把一些特例(如个别家庭因不堪大学学费之高,在拿到通知书之时,个别家庭成员选择自杀)当作对穷人的刻意侵害;笼统地指责地方政府、房地产商谋求暴利,建设成本不透明,购房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等等,不符合继承发展的基调,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背道而驰,是一种浮躁的表现。
仅以国内房地产市场为例,市场上除了内资开发商,还有部分香港地区的开发商,以及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开发商。而比较而言,同等地段、同等建筑规模、同等档次的物业,内资物业的价格相对较低,外资、港资的物业价格相对较高。但事实上,外资物业、港资物业没有受到多少批评,受到指责的多是内资开发商。
笔者这样说,丝毫没有为高房价辩护之意,恰恰相反,笔者预期,个别大城市的房价还有继续回落的余地。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开发中获取了太多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税收,但是,他们并没有从这些收益中拿出合适的比例,用于解决贫困人群的住房问题。在调整普通住宅的成本价格方面,政府做得也不够。
由此,我们就要对房地产供应、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提出如下问题:何种收入水平的人属于贫困人口?政府应当向多大范围的居民提供住房补贴?普通工薪阶层的人口算不算贫困人口?是否只允许外资赚取内地房地产市场的利润、而内地企业要少赚一点?住房合作社这样的举措还要不要搞?
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初步的答案:在目前经济环境下,企望把房地产业改造成微利产业是不现实的;对买不起房子的人,不可一概定位为弱势群体;对真正的贫困人群,政府务必担起责任,而且,这笔钱在理论上是有一定积累的;对一般工薪人群,可以继续通过合作互助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如公积金方式。
无视问题只会使问题越积越多,而夸大问题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是求真务实,依据具体情况提出切实的解决办法。不加区别地分析现实问题,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而是“一刀切”;割断历史,否定一切,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而是历史虚无主义;违背市场规律,把政府调节等同于改变市场规律,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而是主观冒进主义。
仍以住房为例,除去真正的贫困人群需要政府出资,以低租、廉租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外,普通工薪阶层的住房面积暂时小一些,与先富阶层住房存在一些差距,这些基本上属于正常现象,不宜过分夸大。
与此类似的问题是,乡村基本医疗服务缺失,贫困孩子上学困难,都应当加大投入,加快解决的速度。但是,如果把救助贫困人群等同于一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人人都可以免费上大学,人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低价高质医疗服务,就我国的公共积累而言,是根本不可能的。并且,从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来说,这样的“平等”将会降低人们竞争的积极性,最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笔者理解,科学发展观是与保护财富、鼓励竞争、救济穷人相一致的发展观,而不是相反。因此,在认识上,要切实尊重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减少盲动;在实践上,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依法有序进行,避免浮躁;在政治上,要坚持继承和发展的统一,防止割断历史,也须警惕投机。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