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3月17日向广汇集团下发了《关于同意豁免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36号),同意豁免广汇集团因司法裁决而增持本公司12,425,226股(占总股本的1.43%)股票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详见2005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广汇集团本次增持本公司股票尚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