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指出,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是引导民间融资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吴晓灵的表态有着强大的政策支持。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就要求“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虽然有了政策支持,有了央行的表态,民间融资尚缺法律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那么,如何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民间融资就将面临着法律上的瓶颈。事实上,现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就与此有关。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研究的时候,人们曾经提出了三种解决其资金来源的方式:第一种是自有资金,第二是受赠资金,第三是委托人的转贷资金。最终,央行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来组建小额信贷组织,因为这不仅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而且,由于资金自有,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失败或者倒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会问题。
但是,只贷不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旦资金链出现中断哪怕是短期中断,都可能给公司造成致命打击。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则仅是利息率。小额贷款机构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为真正可赢利的商业模式。
另外,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统计,全球范围内小额信贷成功的不到10%,能够实现自负盈亏的不到1%。专家们给出的结论是: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是小额贷款机构这样的微型金融机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配套法律的缺位,也将严重制约小额信贷的发展。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贷款不能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又不可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获得财政注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就有可能采取不健康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这样,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贷。因而,小额信贷利率虽然要实行放开,要走市场化路子,但不能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限制,这等于给小额信贷公司套上了一个“紧箍咒”。通常情况下,银行的利率是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难以覆盖市场风险,这使得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在高风险下发展。
而在国外,诸如此类的问题法律则有明确的规定。吴晓灵副行长曾经提到的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就是一例。该法虽然对高利贷有惩戒之规,但那些经过登记的小额放贷行为却可以不受“高利贷法”的限制。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地下融资规模已经逼近8000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比重平均达到了28.07%。民间金融亟需规范和引导,而要使民间金融走向健康发展轨道,法律是不能缺位的。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