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证券法》取消“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之“禁令”以来,市场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充满了期盼。特别是进入2006年以来,伴随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以来,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关注更是一天都没停止过。 虽然截止目前,有关融资融券的具体政策尚未推出,但先推融资后推融券,融资与IPO一同推出,用融资资金来打新等“条款”似乎已在某些市场人士及媒体上形成了共识。特别是用融资资金来打新,不仅可以很好地避免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而且还有效地支持了新股发行工作,因此,用融资资金来打新更被认为是“双赢之举”。
由于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出台,所以笔者目前还不知道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准融资融券。不过,依笔者的推断,机构投资者当然是可以获准融资融券的,大户融资融券可能会被获准,也可能只是部分获准,占投资者人数绝大多数的广大中小散户,则很有可能会被排斥在融资融券的大门之外。若果真如此,那么,融资融券就将成为机构投资者与部分大户的盛宴。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打新就将成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伤害。
中国股市不缺资金缺信心,这是市场的一大共识。面对15万亿的居民储蓄,如果我们的股市能给投资者以信心的话,那么目前的指数翻几番并无任何问题。而对于一级市场而言,那是既不缺资金,也不缺信心,缺的是二级市场的承接能力。在这里,我们不妨回过头来看看新股发行走过的路,哪一次新股发行,不是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几千个亿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伏击新股,以至管理层不得不动用政策之手来驱赶这些打新资金,试图将它们赶到二级市场里来。实际上,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一直都保持着很低的新股中签率,即便是在股市极度低迷之时,依然有大量的资金在积极参与新股申购,以至到目前为止,中国股市还没有一只新股是发行失败的,所有的新股,不论是黄金还是垃圾,都被市场抢购一空。因此,面对这样一种实情,我们的股市确实没有必要为了新股发行再开融资渠道,甚至特意为了IPO而推出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可以说,用融资融券业务融来的资金为打新服务,这确实是融资业务用错了地方,甚至完全是一种多余的动作,一点必要都没有。而真要作出这种安排的话,那只能说明一点,即在管理层的指导思想里,上市公司融资仍然是第一位的,中国股市仍然是一个圈钱市,股市里的一切举措都必须为上市公司圈钱服务。
不仅如此,用融资资金来打新,这只能使一级市场进一步沦为“赌场”。由于新股发行的中签率一直很低,所以投资者总是把新股申购称为是“碰碰运气”。而在融资资金也被引入打新的情况下,那么,新股中签的好运就更加难碰到了,新股申购也就更加变成了赌博,大家都来“赌一把”、“搏一把”。而这种赌博的结果,只能使得一级市场变得更加没有理性,不仅抬高了新股发行的价格,而且还把一些垃圾股又大把大把地引进股市里来了。因此,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正确投资理念的形成,也不利于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同时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并且还给二级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扩容压力。特别是融资打新资金往往是专款专用,不会在二级市场作停留,而只是把新股贩运到二级市场里来,并从中套利,因此,这种资金是一种典型的“二道贩子”,它对二级市场的稳定发展来说有害而无益。
而且,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融资资金打新股,这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侵害。如笔者前文中的判断成立,中小投资者不能获得融资融券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可以融资打新,而中小投资者却不能,这对中小投资者本来就是不公平的。不仅如此,由于新股中签总体上是有利可图的事情,特别是在行情偏暖的时候,或者是优质公司股票上市,中签新股的获利就更高,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中签就意味着获利。然而,在融资资金打新股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新股申购中签率的下降,意味着中小投资者中签的可能性减少,意味着中小投资者获利的可能性减少。因此,这显然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侵害,原本属于中小投资者可以得到的中签机会,因为融资资金参与到打新中来,而被其抢夺去了。当然,笔者也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去年四月份新股停发前,新股发行实行的是询价发行机制。新股发行向询价对象的配售股票份额是有比例控制的,如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本来,在新股发行中划出这么一块大蛋糕出来给全部都是由机构投资者组成的询价对象来独享,这本身就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侵害。而一旦机构投资者可以融资打新了,那么,在询价发行的机制下,这块被侵占的蛋糕就永远都不可能归还给全体投资者了。不仅如此,由于可以融资打新了,机构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实力就大为增强,如此一来,这块询价蛋糕就很难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要了,机构投资者因此向剩余的那部分蛋糕打主意也就在所难免,中小投资者所能得到的利益也将因此越来越少。也许有人会说,允许融资打新,但在询价发行的条件下不增加向询价对象配售的比例,这样就不会增加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了。笔者当然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但若果真如此,在机构投资者本来就抱怨配售比例不够的情况下,又让融资资金加入进来打新,这不进一步证明融资打新是多此一举吗?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