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责任为穷人提供居住条件?谁更有责任避免城市中出现“街这边像欧洲,街那边像非洲”的对立和隔阂?
□文 高昱
近来,有两位在网上千夫所指的名人又发表了更刺激人的话。一位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主流经济学家”张维迎,他在清华大学一个为寻求改革共识的学术研讨会上声称,“正确的观点是不需要投票的,否则谈不上尊重科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尊重既得利益,只有做大蛋糕,才谈得上补偿”,以及“改革使得相对利益受损最大的应该是领导干部,其次是工人,接下来是农民”。 还有一位是华远集团董事长、房地产商任志强,他在与地产商朋友潘石屹的博客论战中指出,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不同收入阶层的建筑与居住区域,“穷人区与富人区的划分是社会与消费人群自然选择而形成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可违背的规律”。
对任何一个真正反对思想专制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张维迎教授“正确的观点不需要投票”论所包含的“精英独裁”思维都不值一驳;“只有做大蛋糕才谈得上补偿”论,也与前些年早已被屏弃的“涓滴效应”论同出一辙;至于改革究竟造成谁利益受损最大,也是所有成年人的常识——这世界上或许真有比常识更值得尊重的东西,但我想那一定不是张维迎教授说的话。因此,对张维迎教授遭到的众口指摘,在此没有讨论的必要。
值得费笔墨讨论的是任志强董事长的“穷人与富人分区不可违背”观点。从一个商人的角度,或者说,从狭义的企业责任角度看,任志强没有说错——甚至2005年初他引起轩然大波的“我没有责任替穷人盖房子,房地产开发商只替富人建房”,以及“禁止炒房就是违宪”,其实都充满着经济理性的道理——只不过人人“心中皆有、笔下皆无”,而由任志强揭穿了“皇帝的新衣”而已。按照现在几乎所有中国人都认同的市场经济理论基石——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说,人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正是这种自利冲动,反而更有利于达成社会的福利。任志强是一名企业家,他和他领导的企业责任非常清楚,就是为投资人赚钱。因此,谁买得起房子,地产商就做谁的生意,他没有让“居者有其屋”的义务;同样,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来房子是自住还是投资都不违法;而有钱人愿意买高档住宅,与同样有钱的人住在一起,这种现象不仅是人之常情,而且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有或大或小的穷人区和富人区。任志强眼中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员工福利——能做到这些,作为一名商人,任志强确实没有什么好指责的。
从市场本身的驱动力量来说,确实不能用道德观点指挥资源的配置,甚至如果哪一位好心的企业家以超低价向穷人销售产品,他还将遭受法律的惩处,因为不管他的本意如何,他涉嫌了不正当竞争。那么,谁有责任为穷人提供居住条件?谁更有责任避免城市中出现“街这边像欧洲,街那边像非洲”的对立和隔阂?
政府。制订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
政府有责任为穷人提供起码的居住条件。纳税人依法将自己的部分收益上缴政府,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让政府将这笔财政收入通过二次分配,转移支付给需要救济的低收入社会成员,使他们获得衣食住行上的基本满足和尊严,并在提供生存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地产商的责任就是依法纳税,政府的责任是用这笔钱为低收入者兴建“廉租房”,给较低收入者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地价、房价补贴。这些工作中国很多地方政府在做,但做得还远远不够。而相当多的房地产商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同样,在“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前300名内也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与目前房地产业平均利润率位居国内各行业前茅的地位极不相称,说明房地产暴利下存在着巨大的税收黑洞。
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也势必将反映为居住分区,这恐怕很难以良好的意愿为转移。但目前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目标,又反映出消除贫富隔离、将不同阶层群体有机融合的社会理想。在这方面,政府同样有着无可替代的能力与使命。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中即有一个核心理念:人居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需求,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应通过人性化的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制造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
我们的城市,是居住于这座城市的不同人群共同的社区家园,每个人都希望从中获得幸福。正如本刊专栏作家袁岳在本期发表的《幸福感该由谁营造》一文所说:“在经济事业中,应让民众去做有利可图的事业,让政府去担当无利而必要的事业;在民众心理感受的营造中,应鼓励民众及其组织探索增益幸福感的事情,而政府则应考虑多做缓解民众痛苦的事情。”该任志强做的归任志强做,该政府做的归政府去做,责权利分明,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向各得其所的和谐迈进。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