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被申请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持股36.36%的参股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日前分别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60号、161号、430号、676号以及第159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1、 申请执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159号、160号、161号)、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43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开发区支行(676号)
    被申请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60号、161号、430号、676号)、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59号、160号)、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159号、160号、161号、430号、676号)、杨龙江(159号、160号、430号、676号)、黄乙珍(159号)
    起因: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186号、第00185号、第00249号、第00184号书以及第001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
    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如下义务:
    1、 第159号《执行通知书》在2006年3月31日:交纳4500万元及利息 ;交纳执行费。
    2、 第160号《执行通知书》在2006年3月31日:交纳1900万元及利息 ;交纳执行费。
    3、 第161号《执行通知书》2006年3月31日:交纳2600万元及利息 ;交纳执行费
    4、 第430号《执行通知书》2006年3月31日:交纳票款本金、利息及其它共计16,560,530.00元;交纳执行费。
    5、 第676号《执行通知书》2006年3月27日:交纳票款本金、利息及其它共计35,360,530.00元
    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