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扩大公司商业市场份额,提升规模效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批准,公司与秦皇岛市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德公司")订立了《租赁合同》,以租入资产开展商场零售商品业务。
    一、交易概述。公司本次向昌德公司租入资产的建筑面积约36,897平方米,租期十年,累计现金交纳租赁费合计8,600万元,年均860万元,租入资产以经营综合性百货商品为主。
    昌德公司计划2006年6月底将出租资产交付公司,公司将对租入资产即营业场地布局后尽快开业。因昌德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未构成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关系,本次交易没有关联关系存在。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昌德公司于1995年8月31日成立,注册住所:海阳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国内合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地点: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德公司的股东是刘海龙、李桂荣两位自然人,刘海龙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李桂荣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租入资产名称是昌德购物广场,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42号,由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构成。租入资产账面估值约11,000万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没有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成交累计金额8,6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期限十年。年租赁费交纳按起租日计算,第一年支付700万元,第二年支付800万元,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支付860万元,第八年支付900万元,第九年至第十年每年支付950万元。(2)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2006年3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自起租日起十年。起租日指昌德公司将出租的经整体装修并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公司之日起满六十天的次日。(3)租赁期满五年后,因国家政策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交易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经协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征得对方同意,可解除合同。(4)昌德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前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将租赁房产交给公司,交易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终止。
    五、其他。依据市场行情,考虑培育市场因素,交易双方商定交易定价。租入资产刚竣工有待昌德公司整体装修、安装设施设备及通过验收合格后交付,昌德公司计划2006年6月底将出租资产交付公司。
    公司租入资产经营商业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良好影响。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