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张法执字第05-3号通知,该通知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4)张法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所持有的湖南金健米业股票的国有法人股一亿四千六百万股进行了冻结和评估,并分别于2005年10月12日、2005年10月26日、2006年1月10日委托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三次拍卖,由于无人报名拍卖未成交。 故本院于2006年元月21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股东代码B880269496)所持有的湖南金健米业股票(代码600127)国有法人股一亿四千六百万股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59元/股抵偿给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此裁定于2006年元月2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同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回函同意接受。"
    因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从2005年起变为常德市分行内设机构,对外以常德市分行名义开展业务,故裁定中抵偿给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的一亿四千六百万股股份由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承继。但本次股权受让尚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待取得批准后,双方将履行进一步信息披露程序。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