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2月13日,本公司接到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发出并确认的对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该案件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依据已经于2005年3月22日进行了详细公告,对于该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05年9月8日和2006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有关该案件相关财务计提处理,公司已于2005年10月22日、2005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接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提前2日通知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6名。经过认真审议,同时考虑到该案涉及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复杂,且公司已于2004年1月2日与日本信越公司就信用证欺诈案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件情况已于2004年1月9日进行了公告),董事会通过了同意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决议。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正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申请天津市高院裁定对日本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3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公司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及相关司法解释,鉴于日本信越公司目前尚未到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同时由于该不予承认和执行纠纷已先行立案,因此信越公司应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而不应向其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日本仲裁裁决,则公司应按照裁决结果向日方进行赔付,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拟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则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再作出裁定,裁定下达后为终局裁定,日方无上诉权,公司不需向日方进行赔付,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
    本公司本着审慎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八问的规定,依据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裁决结果,经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陈绵麓律师、天津金恒信弘德律师事务谢孟辉律师所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计提了
    1.2亿元的预计负债;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追加计提89,230,256.67元的或有损失,公司至此已对该仲裁裁决结果进行了全额计提,本仲裁案对公司2005年年度产生总计209,230,256.67元的或有损失(上述内容已于2006年2月16日进行了专项公告)。
    公司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是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全力维护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一切可能避免公司资产流失。
    由于诉讼过程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