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全文)
保荐机构:
二〇〇六年三月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 A 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 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 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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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首钢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22 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所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 人股的处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如在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未能获得上述机 构的批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 200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银行类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 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文件。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获得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还需特别注意,若股东不能参加 200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但有效的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 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5、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股非流通股股份被 司法拍卖,并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拍卖取得,现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由其执行 上述 5,000 万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共计 36,000 万股, 扣除已经被司法拍卖的 5,000 万股,剩余 31,000 万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由于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其应当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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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00 万股非流通股股份, 现全部被司法冻结。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将与有关当事人及冻结法院协商,获得 有关当事人及冻结法院对于其参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意和支 持,以使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有足够无权利限制的股份用于执行对价安 排。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如果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所持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或其他情形而无法进行对价安 排,则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执行对价安排;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足额代 为执行对价安排,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失败。 6、由首钢总公司等 4 家股东提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资格》的提案,并提交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根据该提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的 规定、要求,审核未进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承继人入股资格条件时,在现 有入股商业银行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如下条件并做出决议: (1)股份承继人应同意或已经履行《关于代为垫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协议》项下及时地、足额地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 偿的义务; (2)若股份承继人不同意依据《关于代为垫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分置改革对价的协议》约定履行及时足额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偿的义 务时: A、董事会不得进行或配合进行关于受限制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手续; B、董事会在进行股份承继人的入股资格审核时不予同意或不予支持和配合股 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要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配合和支持股份承继人办理相关入股的申 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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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案的生效条件是经出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7、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性以及对方案的不同认识,市场各方的观点、判 断和对未来的预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会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价格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股票价格下跌是因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而造成的,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将有可能面对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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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 A 股市 场上的上市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所执行的对价安排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 的 3.00 股股份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共计 36,000.00 万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 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在 A 股市场的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一)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 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 营财投资集团公司、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承诺:在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总数的 15%,在三十六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30%。 (二)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 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 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出售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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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一)本次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 年 4 月 17 日 (二)本次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三)本次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 4 月 24 日—4 月 26 日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最晚于 4 月 6 日复牌;此 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在 4 月 5 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 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 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三)如果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能在 4 月 5 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 改革方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延期举行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期时间将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 商结果而定。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公司股票停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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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10-8523 9938,010-8523 8570 传真:010-8523 9605 电子信箱:zhdb@hxb.com.cn 公司网站:https://www.hxb.com.cn;https://www.95577.com.cn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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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公司、华夏银行 指 本方案 指
非流通股股份 指
流通股股份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指
流通股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 指 指
对价安排 指
相关股东会议 指
证监会 交易所、上交所 登记结算公司 保荐机构、中银国际 本说明书 董事会 元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释 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布的提交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 东会议审议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方案实施之前,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或公开交 易的股份 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并公开交易的股份 在本方案实施前,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包括 首钢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等 29 家法人单位 持有华夏银行流通股股份的股东 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推荐,通过非流 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协商机制,消除 A 股 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为消除 A 股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制度性 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 A 股股东通过协商形成的 利益平衡安排 应合并持有本行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书面 委托,由本行董事会召集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的审议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会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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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Hua Xia Bank Co., Ltd. Hua Xia Bank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海燕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600015 董事会秘书: 赵军学
电 话: 邮政编码: 互联网网址: (010)8523 8570 100005 https://www.hxb.com.cn
注册时间: 1998 年 3 月 18 日
股票简称: 华夏银行
证券事务代表: 张太旗 传 真: (010)8523 9605
电子信箱: zhdb@hxb.com.cn
本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 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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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行主要会计数据见下表所示:
项 目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05 年 13,794,473 2,002,729 1,288,675 1,446,474 356,128,420 10,453,009 -6,586,159 2004 年 10,826,804 1,660,677 1,016,918 1,119,501 304,325,736 9,608,995 16,602,408
单位:人民币千元 2003 年 8,478,817 1,375,195 801,588 945,822 246,828,787 8,627,077 -8,230,448
本行主要财务指标见下表所示: 项 目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005 年 0.31 0.31 2.49 2.36 97.06 12.33 13.84 14.40 -1.57 2004 年 0.24 0.24 2.29 2.16 96.84 10.58 11.65 12.28 3.95 2003 年 0.23 0.29 2.46 2.32 96.50 9.29 10.96 18.33 -2.35
(三)设立后历次利润分配情况 本行自设立以来历次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配年度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现金红利(元/股) 0.08 0.08 0.09 -0.32 0.35 0.01 0.10 现金红利总金额(元) 204,000,000.00 201,500,000.00 212,500,000.00 -800,000,000.00 1,235,500,000.00 35,000,000.00 4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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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次融资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 号]文《关于核准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本行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0 亿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5.60 元,总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56.00 亿元;扣除 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4.60 亿元。
2、发行次级定期债务 经本行于 200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0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 2004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04]84 号《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夏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核准,本行于 2004 年 7 月至 8 月间发行了 42.50 亿元次级定期债务。 上述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期限为 6 年,采用浮动利率方式计息,平均年利率为 4.70%,发行完毕后全部计入本行附属资本。
(五)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两日,本行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一、非流通股股份 其中: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一般法人股 非流通股股份合计 二、流通股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流通股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264,720 35,280 300,000 120,000 120,000 420,000 63.03 8.40 71.43 28.57 28.5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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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本行董 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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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 本行前身于 1992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2]391 号文件批 准,由首钢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1998 年 3 月 18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25 亿元。设立时,首钢总公司出资 5 亿元,占总股本的 20%,其余 32 家发起 人出资共计 20 亿元,占总股本的 80%。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 号文核准,本行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3日以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60元,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亿股,并于200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 35 亿股。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本行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 行 2003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本行于 2004 年 5 月以 2003 年末的总 股本 35 亿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股本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 42 亿股。 本行自设立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股
非流通股股份合计 流通股股份合计 总股本
设立时 250,000 250,000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后 250,000 100,000 350,000 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 300,000 120,000 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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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情况介绍 (一)第一大股东情况介绍 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首钢总公司是本行第一大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继民 注册资本:726,394 万元 首钢总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15 日。经国家经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钢总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实体,于 1999 年 8 月改制为 国有独资公司。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首钢总公司经审计后的总资产 249.84 亿元、净资 产 145.84 亿元;2004 年度,首钢总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 5.85 亿元。 首钢总公司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业务范围 包括: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 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 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 理国有资产。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两日,首钢总公司持有本行股份共计 60,000.96 万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 60,000 万股,流通股股份 9,600 股。自本行上市以来首钢总公 司所持有本行股份没有发生转让。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两日,首钢总公司与本行之间不存在经监管部门批准 的金融担保业务以外的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商业银行合法业务以外的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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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本行非流通股股东,其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 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总公司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 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合 计 持股数量(万股) 60,000 42,000 36,000 18,000 16,800 14,800 9,000 6,200 3,600 3,600 1,200 1,200 1,200 720 214,320 持股比例 14.29% 10.00% 8.57% 4.29% 4.00% 3.52% 2.14% 1.48% 0.86% 0.86% 0.29% 0.29% 0.29% 0.17% 51.03% 质押/冻结 无 无 冻结 质押 质押 质押 无 冻结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上述股东合并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71.44%;其中存在质押、冻结或 权属争议的股份共计 70,710 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 16.84%,占本行非流通股股份 总数的 23.57%。
(三)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两日,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的数 量、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及股权性质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首钢总公司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数量(万股) 60,000 48,000 42,000 36,000 18,000 16,800 14,800 持股比例 14.29% 11.43% 10.00% 8.57% 4.29% 4.00% 3.52% 股权性质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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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 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合 计 特别说明: 12,000 9,000 9,000 6,200 3,600 3,600 3,600 1,800 1,8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720 720 360 300,000 2.86% 2.14% 2.14% 1.48% 0.86% 0.86% 0.86% 0.43% 0.43%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17% 0.17% 0.09% 71.43%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1、本行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本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行 5,000 万股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并由本 行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取得。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现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3、山东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行非流通股股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所持本 行 2.4 亿股非流通股股份的权属存在争议。此案件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审理过程中。 4、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现更名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但尚未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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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买卖本行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1、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本行流通股股份的 情况 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本行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有本行流通股 股份 9,600 股。 2、在最近 6 个月内,非流通股股东买卖本行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没有进行买卖本行流 通股股份的行为。 3、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买卖 本行流通股的情况 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非流通股股东 的实际控制人未持有本行流通股股份。 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非流通 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没有进行买卖本行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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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 见》,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行非 流通股股东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向,拟向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以使非 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 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本行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拟 定了下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召集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本方案。 本方案必须由参加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 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 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3.00 股股份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 排共计 36,000.00 万股。
2、执行对价安排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行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 过后,本行董事会将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对价安排执行日,通过登 记结算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行流通股股东的账户自动划入相应数量 的股份。 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登记结算公 司对零碎股的有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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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单位:股、元
对价安排后
持股数量 528,000,000 422,400,000 369,600,000 316,800,000 158,400,000 147,840,000 130,240,000 105,600,000 79,200,000 79,200,000 54,560,000 31,680,000 31,680,000 31,680,000 15,840,000 15,84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6,336,000 6,336,000 3,168,000 2,640,000,000 持股比例 12.57% 10.06% 8.80% 7.54% 3.77% 3.52% 3.10% 2.51% 1.89% 1.89% 1.30% 0.75% 0.75% 0.75% 0.38% 0.38%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15% 0.15% 0.08% 62.86%
对价安排前
持股数量 600,000,000 480,000,000 420,000,000 360,000,000 180,000,000 168,000,000 148,000,000 120,000,000 90,000,000 90,000,000 62,000,000 36,000,000 36,000,000 36,000,000 18,000,000 18,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7,200,000 7,200,000 3,600,000 3,000,000,000 持股比例 14.29% 11.43% 10.00% 8.57% 4.29% 4.00% 3.52% 2.86% 2.14% 2.14% 1.48% 0.86% 0.86% 0.86% 0.43% 0.43%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29% 0.17% 0.17% 0.09% 71.43%
执行对价数量
股份对价 72,000,000 57,600,000 50,400,000 43,200,000 21,600,000 20,160,000 17,760,000 14,400,000 10,800,000 10,800,000 7,440,000 4,320,000 4,320,000 4,320,000 2,160,000 2,16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1,440,000 864,000 864,000 432,000 360,000,000 现金对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股东名称 首钢总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 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合 计
注:(1)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信远产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应执行的对价安 排由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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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合作 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代为执行。 (3)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行非流通股股份 5,000 万股被司法拍卖,并由 本行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取得,现正在办理上述股份的 过户手续;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由其执行上述 5,000 万股股份的 对价安排。 (4)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共计 36,000 万股,扣除已经被司法拍卖的 5,000 万股,剩余 31,000 万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 由于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其应当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其他非流通股 股东代为执行。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所持有限售条件 可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首钢总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 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份数量(股) 时间(月)
528,000,000 422,400,000 369,600,000 316,800,000 158,400,000 147,840,000 130,240,000 105,600,000 79,200,000 79,200,000 54,560,000 31,680,000 31,680,000 31,680,000 15,840,000 15,840,000 G+24 G+24 G+24 G+24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承诺 限售条件 注 1 注 1 注 1 注 1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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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10,560,000 6,336,000 6,336,000 3,600,000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G+1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2
注 1: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G 日)后,24 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 36 个月内不超过其所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的 30%; 注 2: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G 日)后,12 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 件的,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 24 个月内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的 15%,在 36 个月内不超过其所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的 30%。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非流通股合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股份总额 变动前(股) 3,000,000,000 0 1,200,000,000 4,200,000,000 变动数(股) -3,000,000,000 2,640,000,000 360,000,000 0 变动后(股) 2,640,000,000 0 1,560,000,000 4,200,000,000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确定对价标准的思路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确定对价时考虑了华夏银行作为金融类企业的特点,采用 国际通行的可比市净率法确定合理的对价水平。首先参照境内外全流通市场可比公 司的情况测算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合理的市净率,并以此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完 成后华夏银行股票的合理价格,再将该价格与目前华夏银行流通股的价格之间的差 额作为流通权对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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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价水平的测算依据 (1)合理市净率倍数 主要选取经济发展及结构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和地区的可比上市公司作为参考。 国际资本市场通常采用市净率法对金融类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 解决,公司股权结构的体制性问题得到了解决,A 股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评判的标 准也将与国际标准趋于一致。因此将已经加入 G 股的国内商业银行 G 民生和 G 招 行也纳入到可比公司当中。
表格:代表性上市银行的估值水平的相应指标
股票代码 5 hk equity 11 hk equity 23 HK Equity 2888 HK Equity 2388 HK Equity JPM US Equity
05 年 ROE PB(基于 05 年底每股净资产)
16.08 26.69 11.18 17.96 16.16 7.98 11.36 11.18 18.03
公司名称 汇丰银行 恒生银行 东亚银行 渣打银行 中银香港 JP 摩根大通
新加坡华侨银行 OCBC SP Equity
星展银行 建设银行 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DBS SP Equity 939 HK Equity
600016 CH EQUITY 17.49 600036 CH EQUITY 17.89
2.09 4.71 1.76 2.81 2.22 1.34 1.86 1.43 2.82 2.31 3.47
数据来源:Bloomberg,数据截至 2006 年 2 月 28 日。其中 JP 摩根大通、民生银行已经 公布了 05 年年报,其他银行尚未公布 05 年数据,则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数据采用全球 各大投资机构对这些银行 05 年预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市净率按照 2006 年 2 月 28 日的收盘价 除以每股净资产计算。
根据以上国际上代表性商业银行以及全流通后的两家国内商业银行的估值水平 的规律,不同银行的市净率与其净资产收益率 ROE 之间有较强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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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国际上市商业银行市净率水平与 ROE 之间有较强相关性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0.00
)
倍
P/B(
y = 0.1796x - 0.3844 R2 = 0.9387
5.00 10.00
15.00 ROE(%) 20.00 25.00 30.00
根据华夏银行经审计的 2005 年度财务报告,ROE 为 12.33%,华夏银行的合 理市净率为 1.83 倍。 但是由于国内上市银行都是在高经营杠杆上运作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导致总 资产收益率(ROA)较低,但净资产收益率(ROE)较高。因此合理的 PB 值需要 在上述计算基础上进行调整。中银国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华夏银行合理 的市净率应该为 1.8 倍。 (2)每股净资产 华夏银行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净资产值为 2.49 元。 (3)股权分置改革后合理价格 按照 1.8 倍市净率估值及华夏银行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 在华夏银行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股权分置改革后华夏银行股票的合理价格应为 4.482 元/股。 (4)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价格 截至 2006 年 2 月 24 日,华夏银行股票前 30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 5.30 元/ 股,选用该数值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流通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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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理论对价的确定 假设: R 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进行对价安排 的股份数量; P 为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东的每股持股成本; Q 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合理价格。 为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 R 至少满足下列公式: Q=P/(1+R) 以华夏银行前 30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 5.30 元/股作为 P 的估计值。以股权 分置改革后华夏银行的合理价格 4.482 元作为 Q 的估计值。 根据以上数据测算,则:R=0.18 股。 为使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价值不变,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 权而向每股流通股进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 R 为 0.18 股。
3、本次对价安排 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并以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为充分降低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提高抗风险的能力,首钢总公司 等 29 家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进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 R 最终确定为 0.30,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3.00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基于上述分析,华夏银行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认为:华夏银行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体现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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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承诺的保证措施 1、承诺事项 (1)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河北 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 二十四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15%,在 三十六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30%。 (2)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 月内不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30%。
2、履约的保证措施 履约方式: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各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向上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在上述承诺期内对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按照其承诺的条件、比例和 期限进行锁定,从而在技术上保证了非流通股按照其所做出的承诺履行其义务。 履约时间:自本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履约能力分析: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本行董事会申请对所持有股份锁 定后,本行原非流通股股东无法通过上交所挂牌出售该部分股份。 履约风险防范对策:在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期满后,需经本行董事 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并经上交所复核后,才能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 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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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承诺不涉及履约担保安
排。 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本行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所做出的承诺义务的,将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 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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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行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本行全体股东的价值取向将 趋于一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本行股票的价格将成为本行股东价值 评判的主要标准,这将有利于本行形成多层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改善本行 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为本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针对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华夏银行董事会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遵循了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夏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 该方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华夏银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将解决该公司现存的股权分置 问题,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有利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维护市场稳定。同时,该方案在表决和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流通股股 东利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采用分类表决的方式,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操作程 序,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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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本行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因此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实施依赖于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 表决情况。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路演、 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 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如果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未能 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二)本行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等 22 家法人单位所持有本行股份为国有 法人股。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 股东会议后,由持有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本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得到上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存在不确 定性。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尽力协助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的批准。如在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未能获得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本行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 200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如果最终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三)本行为银行类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尚需取得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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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尽力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无法取得审批文件,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实施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如果最终不能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四)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有可能因为质押、冻结、权属争议以及尚未办理过户 手续等原因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尽力协助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 手续;同时争取取得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当事人及冻结法院的同意和支持。 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前,如果存在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进行对价安排的情形, 则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执行对价安排;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足额代为执 行对价安排,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失败。 未进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必 须先征得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且向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 通股股东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和相应的补偿,并由本行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提出解除限售的申请。 未进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承继人,必须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之前向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和相应的补偿, 否则本行董事会将依据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不予核准 其入股本行的资格;股份承继人所承继股份的上市流通,也必须先征得代为执行对 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并由本行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 售的申请。 (五)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性以及对方案的不同认识,市场各方的观点、 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会使本行股票价格发生一定 程度的波动,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股票价格下跌是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造成的, 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将有可能面对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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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投资者注意:尽管本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将有利于本行的持续发展, 但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立即给本行的盈利和投资价值带来超常规增长,投资者应根据 本行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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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本行聘请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在 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中银国际未持有本行股份。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最 近 6 个月内,也未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行为。 本行聘请了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在本说 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未持有本行股份。在本说明书公告 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也未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行为。
(二)保荐机构发表的保荐意见 本行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 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核查了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有关文件后认为:华夏 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夏银行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 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进行的对价安排合理,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有利于华夏银行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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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行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 华夏银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 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并获 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监会的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 依照《操作指引》的具体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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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当事人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赵军学、张太旗 电 话:010-8523 9938,010-8523 8570 传 真:010-8523 9605
(二)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保荐代表人:谢民 项目主办人:高天宇、钱小倩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1 办公楼 801 室 联系电话:010-8518 5505
(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 号盛福大厦 1930 室 法定代表人:宋学成 签字律师:邢冬梅、蔡启孝 联系电话: 010-8527 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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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九、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协议 2、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协议文件 3、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 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6、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7、保密协议 8、独立董事意见函
(二)查阅地点和时间 1、单位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人:赵军学、张太旗 3、联系电话:010-8523 9938,010-8523 8570 4、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5、邮编:100005 6、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11:00,下午 1:30 至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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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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