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董事会根据首钢总公司等 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制定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我们作为华夏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 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董事会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华夏银行董事会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遵循了公 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夏银行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方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华夏银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将解决该公 司现存的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 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 极影响。 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同时,该方案在表决和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流 通股股东利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采用分类表决的方式,需经参加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董事会征集 投票权操作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06 年 3 月 23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姜培维、许铁良、张利国、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明、张明远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