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大案的爆发再次让人瞠目,并引发人们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思考。
    就在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的特殊时期,规范中国资本市场、敦促上
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借鉴国际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萨班斯法案”被喻为“企业内控管理的紧箍咒”,该法案的出台又有怎样的故事呢?
    法案出台背后
    安然、世界通讯等公司的一系列丑闻使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些丑闻均牵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欺诈行为,使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产生怀疑。中介机构缺乏规避利益冲突的机制,使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产生怀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没能及时发现虚假披露和市场欺诈行为,使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监督市场运作的能力产生怀疑。由此,美国资本市场陷入了信任危机。
    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舞弊不仅让政府监管者甚至国会感到紧张,也使美国国会和SEC坚信,应当立即采取切实措施来提高执业会计师的独立性。
    为了解决因上市公司一系列财务丑闻而对资本市场产生的信任危机,消除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的担忧,由此美国掀起了一场纠错运动——开始着手颁布新的法令来规范公司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交易所(NASDAQ)也同时修改了上市公司守则,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单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后安然时代”的外部监管模式,标志着民间机构主宰会计、审计准则制定和沿用100多年的行业自律时代的终结,实现了继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企业行为进行的最重大的一次改革。
    萨班斯法案创设一个新的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这个由五个成员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行为,如工作底稿的保留、对合伙人的审核、审计报告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的规定等。
    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证券法律的根本思想从信息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该法案是美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的行为实施约束的法案。该法案的颁布,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法案被评价为“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萨班斯法案在颁布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这意味着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美国以外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
    更严格的要求
    安然、世界通讯等公司的一系列丑闻使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公司外部监督上,会计行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功能严重缺失。会计职能因其复杂性和专业性而从公司内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审计的作用正在于向非会计专业投资者保证企业披露的信息是可信的。然而,为了谋取利益,会计师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另一方面又为上市公司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因此,缺乏独立的审计无法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公正性;审计公司不仅丧失了职业道德,而且干起了违法勾当,更有甚者,在上市公司接受司法调查时,审计公司帮助其销毁大批文件。长期以来,会计行业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导致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失效。为此,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对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更高要求
    萨班斯法案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宣誓保证公司账目的准确性,增加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财务披露,内容须包括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关联交易。为此,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EO/CFO)需要就有关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发表声明,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是适当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报告了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任何违反该条款的行为都被视作明知故犯,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某公司因为财务报表“重大不合规”而被要求重新提供财务报表,该公司的CEO和CFO在该不合规材料备案之后的12个月内“将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与业绩挂钩或与股票表现有关的报酬”,以及在此期间“通过出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都被要求退回。
    ——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刑事责任
    新法案规定了管理层应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要求管理层声明:(1)对重大事实不存在虚假表述;(2)准确披露财务、经营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证券欺诈行为指控的法定期限,从欺诈行为开始后的3年内,或者被发现的1年内,分别延长至欺诈行为开始后的5年,或被发现后的2年内。由于证券欺诈引起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金和最高达10年的监禁。
    根据该条款,在过去的两年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对多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提起诉讼并处以罚款。同时,明确要求公司不得代替管理层支付罚金。
    ——上市公司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支撑
    “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专门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明确:(1)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持良好内部控制、审查报表、披露所有实质性缺陷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证公司具有合理的内部控制结构及程序;(2)会计师需要对该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
    ——强调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该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必须为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关联人士,并且不可收取除董事酬金以外的报酬),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一名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师的委任、报酬及监督;审计委员会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使得其雇员可以检举弊端;审计委员会有权聘任独立律师及其他顾问。
    ——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积极监督管理层的运作。独立董事也应对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可能因为公司的违规行为而受到起诉,因为独立董事在聘任时被认为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企业的责任
    对于希望在美国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为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如果有关公司计划到美国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对“萨班斯法案”的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并聘请独立的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咨询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是否已经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报告体系;内部审计职能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监控;
    对整体资金运营状况是否实施有效的管理;内部交易是否能够定期和及时对账;是否制定科学的核查程序,以防止账务调整可能产生的错误;是否建立相应的复核程序,以确认固定资产的损坏、报废和闲置;是否具备相应的会计政策和控制,保证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应被充分授权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主要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不宜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上市公司要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此,董事会要规范运作,全体董事严格遵守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比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独立董事应明确赋予关于公司治理、公司审计、董事提名和薪酬制定等方面的监督权。在财务披露方面增加透明度、准确性和可靠性,使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上市公司独立性
    国有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时,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是监管者和投资者都很关注的问题。多数情况下,集团公司仍然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因此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止集团公司利用其大股东地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就显得格外重要。为保证其独立性,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必须与集团公司有清晰的界限。上市公司本身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账目和财务管理体系。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别负责非上市部分和上市部分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除了达到以上三方面要求外,上市公司还应该主动、积极地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沟通,并与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密切配合,获取专业意见指导。
    ——有效的信息支持系统
    要落实萨班斯法案,不但会促使财务管理机制的变革,还将引发企业从业务流程到技术架构的一系列变革。这是由于财务报告产生的整个流程依靠各类信息系统,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息系统和有效的IT控制,则无法产生准确可信的财务报告。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具备有效的工具和系统,以促进沟通、增强内部控制架构与流线型的财务和会计行为,并监控企业绩效。此外,为执行该法案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动员大量IT资源参与“萨班斯法案路线图”的实施,包括重新理解和分析现有财务报告流程及其内部控制系统,以及支持该流程的IT系统;识别和评估IT系统的风险;测试并记录IT控制;确保IT控制的更新与财务报告流程内部控制的更新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