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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时间:2006年03月27日14:24 我来说两句(0)  

Stock Code:600271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前 言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均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份股权的处置均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截至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但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仍有可能出现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导致无法进行对价安排的情况。

    3.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1.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流通权作出的对价安排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股份的对价。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禁售和限售的规定。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证,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27 日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4月25-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9日

    四、本次改革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年3月20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4月6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4月5日或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未能在2006年4月5日或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交所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期时间视与上交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将于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日复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10-82511975 82511985 82511989

    010-82513232-137、793

    传 真:010-82511986

    电子信箱:stock@aero-info.com.cn

    公司网站:www.aero-info.com.cn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持有股份的流通权。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公司的具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下:

    1.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1)对价形式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

    (2)对价数量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支付1,755.60万股股份。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

    3.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同意,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支付股票对价后的预计情况如下:

    股东                                           方案实施前            支付对价(股)         方案实施后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120,840,000         39.26%    9,304,680   111,535,320   36.24%
    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                    19,323,000          6.28%    1,487,871    17,835,129    5.79%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18,905,000          6.14%    1,455,685    17,449,315    5.67%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14,440,000          4.69%    1,111,880    13,328,120    4.33%
    中国航天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                13,566,000          4.41%    1,044,582    12,521,418    4.07%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13,566,000          4.41%    1,044,582    12,521,418    4.07%
    北京市爱威电子技术公司                     9,937,000          3.23%      765,149     9,171,851    2.98%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                         8,170,000          2.65%      629,090     7,540,910    2.45%
    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                     3,040,000          0.99%      234,080     2,805,920    0.91%
    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040,000          0.99%      234,080     2,805,920    0.91%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2,299,000          0.75%      177,023     2,121,977    0.69%
    上海航天实业有限公司                         874,000          0.28%       67,298       806,702    0.26%
    合计                                     228,000,000         74.07%   17,556,000   210,444,000   68.37%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15,390,000       G+12个月后
                                                                30,780,000       G+24个月后
                                                                65,365,320       G+36个月后
    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                                       15,390,000       G+12个月后
                                                                  2,445,129       G+24个月后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15,390,000       G+12个月后
                                                                  2,059,315       G+24个月后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13,328,120       G+12个月后
    中国航天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                                   12,521,418       G+12个月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12,521,418       G+12个月后
    北京市爱威电子技术公司                                        9,171,851       G+12个月后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                                            7,540,910       G+12个月后
    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                                        2,805,920       G+12个月后
    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05,920       G+12个月后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2,121,977       G+12个月后
    上海航天实业有限公司                                            806,702       G+12个月后

    注:G日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

    5.方案实施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28,000,000          74.07%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208,050,000         68.37%
    国家股                    120,840,000          39.26%                       国家股    111,535,320         36.24%
    国有法人股                107,160,000          34.81%                 国有法人持股     98,908,680         32.13%
    二、流通股份合计           79,800,000          25.93%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97,356,000         31.63%
    A股                        79,800,000          25.93%                          A股     97,356,000         31.63%
    三、股份总数              307,800,000         100.00%                 三、股份总数    307,800,000        100.00%

    6. 就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处理办法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已一致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支付对价并履行相应承诺。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对价确定原则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是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量的对价来实现的,对价的支付必须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假设:对价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每股流通股支付R股股份;流通股的近期市价为P;改革完成后的均衡股价为Q。为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R至少满足:P = Q×(1+R)。

    2.方案实施后的均衡价格

    目前,国际成熟市场上与航天信息可比的不同市场上市公司市盈率平均值在25-55倍之间。综合考虑航天信息目前业务情况及未来增长,预计航天信息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票的合理市盈率保守估计为22倍。

    航天信息2005年度每股收益为0.82元/股,按照市盈率保守估计22倍测算,方案实施后股票价格为18.04元/股。

    3.对价水平分析

    为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从谨慎的角度出发,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均衡价格Q取18.04元。P取最近1个交易日(3月17日)航天信息流通股收盘价格,为20.80元/股。

    根据对价确定原则,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理论对价R至少为0.153(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53股股份)。现有的对价安排对应的R值为0.22(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0股股份),比理论对价水平0.153高43.79%,充分地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经过全面分析之后认为:航天信息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是合理的。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禁售和限售的规定。

    (1)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承诺人声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已书面委托本公司董事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准备工作。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120,840,000             39.26%
    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                       19,323,000              6.28%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18,905,000              6.14%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14,440,000              4.69%
    中国航天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                   13,566,000              4.41%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13,566,000              4.41%
    北京市爱威电子技术公司                        9,937,000              3.23%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                            8,170,000              2.65%
    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                        3,040,000              0.99%
    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040,000              0.99%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2,299,000              0.75%
    上海航天实业有限公司                            874,000              0.28%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摘要公布之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航天信息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冻结和质押的情形。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国资委不予批准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本公司非流通股份均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因此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可能。若国资委未批准本方案,则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无法完成。

    针对上述风险,本公司将及时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进展、结果及时汇报给国资委,以争取国资委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支持,及时获得国资委的审批同意。若无法及时获得国资委审批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相关股东大会;若国资委否决本方案,则公司将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终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计划。

    (二)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及处理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尚有待于相关股东会议的通过。

    为此,本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路演和投资者走访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从而争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的通过。

    (三)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存在被司法冻结、质押等有权属争议的情况,但由于距方案实施尚有一段时间,非流通股股东用于对价安排的股份可能面临被冻结、质押的风险。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前不会对其所持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也不会就该等股份签订该等协议或做出其他类似安排。如果非流通股东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以至于非流通股股东无法支付股份对价,且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未能解决的,本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将宣布中止。

    (四)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风险,可能造成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将敦促非流通股股东遵守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1、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园冠海大厦14层

    保荐代表人:牛国锋

    项目主办人:赵雯、刘宁

    电话: 010-82001599,010-82001488

    传真: 010-82001524

    2、公司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江惟博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北京南银大厦1711室

    经办律师: 杨静芳、李丽萍

    电话: 010-64106566-151,010-64106566-166

    传真: 010-64106928

    (二)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声明:截至航天信息董事会公告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本保荐机构未持有航天信息流通股股份,前6个月内未买卖航天信息流通股股份。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声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本所未持有航天信息流通股股份,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6个月内也未买卖过航天信息流通股股份。

    (三)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出具了保荐意见,结论如下:

    航天信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航天信息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航天信息在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四)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航天信息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航天信息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及履行其他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依法实施。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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