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对一起发生在桐柏县的“悬赏追贷”案作出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桐柏分理处于1997年制定了《收息收贷奖励办法》,规定无论本行职工或社会人员均可采取竞标、委托、诉讼等收贷手段收贷,并规定对欠息和呆滞、呆账贷款回收有功者奖励总额的10%。 近年来,桐柏分理处职工张某共收回贷款本息346万元,按照奖励标准可以得到34.6万元的奖金。但当张某据此索要奖金时,却遭到了分理处的拒绝,被告认为张某收贷是分内事,不应该领取奖金。张某不服,遂将建行桐柏县分理处告上了法庭。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不平等关系,因此不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作出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的裁定。张某不服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银行职工收回贷款该不该获得奖励?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建行桐柏分理处的收贷奖励办法实质是一种对回收给予奖励的要约,除非另有约定,受要约人只要履行了该文件约定的义务,为被上诉人收回了贷款,就应取得依约获得奖励的权利。上诉人张某虽然在身份上与被上诉人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其为被上诉人回收贷款的行为并非因行政管理的行为而发生,因此双方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以查明张某是否为被上诉人收回了贷款以及应否得到奖励。(郭敬波刘琳)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