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版指引在1997年版指引基础上,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精神进行了全面修订,开出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防止内部人控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等药方,同时也对高管持股炒股、公司增资与回购作出了相关规定。
无论如何,作为规则的改良和统一,“新指引”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和欢迎。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管,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系列的完善应根据条件适度开展,有序进行。
不过,出于同样的考量,寄望于一部“新指引”就能对证券市场产生立杆见影的推动作用,也是不现实的。回头来看,除旧版指引外,近年来证监会另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但这些每每被称之为利好的政策,其效果却并不乐观。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占用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这几乎就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有动力监督公司经营的应该是大股东;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真正监督上市公司的不是大股东而是中小股东。比如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后者推动和监督下进行的。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客观上决定了监督成本必定高昂。
从表面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低下是因其涉及众多投资者才更为人关注;但事实上,与非上市公司一样,效率低下、纪律松弛、财务混乱、决策随意等弊病,体现的是公司产权边界不清晰、股权结构不合理等病根,即体制性和制度性因素的缺陷。募股、上市发挥的只是股市的筹资功能,解决的是企业资金紧缺的燃眉之急,而更为重要的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并未随公司上市而同时完成。
一定意义上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利益主体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因此,无论是内部人控制也好,大股东掏空也罢,发生的土壤首先在于不合理的股权安排。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这样一种错误导向,即试图以强化外部监督和外部控制来弥补内部体制的不足。“产权无关”、“乱世重典”等言论和行为,其实都是这种思路的体现。
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种做法的效果都值得怀疑。譬如说,针对上市公司利益流失最主要的通道—关联交易,“新指引”删除了例外性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问题是,面对层出不穷日益隐秘的关联交易手法,即使是在关联交易的认定上,无论怎样缜密的法规亦难免顾此失彼。
归根结底,这依然源于管制与治理的混淆。“管制”—是以行政、计划手段为基点的,而“治理”—则强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反复博弈,寻求的是内部利益的均衡和协调。过分强调前者而忽略对于后者的根本性改造,反而可能带出新的问题,如成本增加等。
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所着力破解的问题之一,正是广遭诟病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股独大。但如上文所述,这仍然会受当前发展水平的制约,特别是对中国这种转型国家而言,实现真正意义而非形式上的市场规范,依然是一个充满艰辛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