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做客人民网时有网友提问:裁减50人以下的是不是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芮副司长回答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3月26日《京华时报》)
33条的这一规定,企业在规避起来时并不难。规模小些的企业自不必说,规模较大、裁员较多的企业,每次裁员49人,多裁几次不也是个“办法”?网友们担心的,正是这种情况:职工个体利益受损后,在目前劳动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利益秩序恃强凌弱的背景下,少数员工根本无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会是最有效率的求助渠道;但是,33条完全可能以一个“规模”门槛挡住这种求助———换言之,人数未达50人“规模”的裁员,工会也许因为“插不上话”或者“不愿插话”而“爱莫能助”。
职工成立和加入工会,其实是以“自利”为目的而形成“合力”。其根本目的是希望在个人利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帮助。而工会对成员的承诺,也是维护每个职工的合法利益。因此,裁员的“规模”,从来不应该是工会决定是否与企业谈判的前提,“是否有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损”才是惟一的判断准则。现在,企业和工会,往往都把“人数”作为工会是否受理和介入维权的考量标准,这让工会像个势利的旁观者,而非职工之家。
究其原因,这与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工会,从组织、人员到行动上,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达有关:职工期待工会成为自己的利益代理人,而工会却将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这在现实中多有实例,比如职工受到不公平对待,工会不是主动排解、支持,而是等着、躲着,待到又哭又闹躲不过了,才硬着头皮当和事佬———现在有了“50人”作借口,今后的工会是不是更好面对被裁减的员工呢?
劳动力市场一经建立,就和其他一切市场一样,必须遵行利益博弈的运行机制。以目前企业组织之强与职工个体之弱的对比,我们无法期待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博弈。因此,工会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将越来越重要。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仅从技术上简便了工会谈判的标准,却不顾及当下的社会现实,甚至让法律规定成为工会和企业卸除责任的借口,那不是与我们的初衷南辕北辙吗?
■刘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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