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3月24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粮贸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3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文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北路50号;
    负责人:徐广银 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湾路72号;
    负责人:熊自强 职务:公司董事长
    2、本案的诉讼的起因:
    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与广东粮贸公司签订了购销菜籽菜粕协议,广东粮贸公司按照协议先后向本公司预付了800万元的预付款,本公司在约定的供货期内向广东粮贸公司供货2000余吨。 此后,双方进行对帐,截止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欠广东粮贸公司预付款4659681.6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反还货款4659681.60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预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6683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吧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广东粮贸公司反还预付货款4659681.60元;赔偿广东粮贸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并支付占用该货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0元,由广东粮贸公司负担7772元,本公司负担31088元。
    四、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四初字第3号)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