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核实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为加快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技术改造和储备原材料准备生产,公司为控股97%的子公司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垫款496.99万;2006年上半年度,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计划归还该款项。 2005年度没有发生其它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5年12月31日的其它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特此说明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永法、田信桥、高益民
    200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