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l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l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l 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l 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复牌的具体时间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3月27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3月23日、24日和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1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东软软件园会议中心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积仁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98人,代表股份
    209,942,1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9%。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68,193,397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9.76%。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97人,代表股份41,748,742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36.86%,占公司总股本的14.8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63,244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06%,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2)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06人,代表股份2,061,01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82%,占公司总股本的0.73%;
    (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1,784人,代表股份39,624,48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34.99%,占公司总股本的14.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09,942,139 203,581,010 6,210,657 150,472 96.97%
其中:流通股股东 41,748,742 35,387,613 6,210,657 150,472 84.76%
非流通股股东 168,193,397 168,193,397 0 0 100%
    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情况
1 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7,008,240 同意
2 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4,696,062 同意
3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50,000 同意
4 中国银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976,062 同意
5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905,200 同意
6 通宝证券投资基金 900,000 同意
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771,200 同意
8 中国银行-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687,900 同意
9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600,000 同意
10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513,402 同意
    四、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徐静波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见证意见》。该《律师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内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