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05年2月15日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物产)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
    ●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101号)下达判决,长江国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中化物产500 吨乙二醇并支付427770 元诉讼费。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
    ●该诉讼受理情况,参考本公司刊载于2005年5月24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临2005-007号。
    一、 该诉讼受理情况
    1、受理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诉状落款时间:2005年2月15日
    二、该次诉讼的当事人情况
    (一) 原告: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德春
    (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叶效良
    经营范围:保税仓储、货物中转、装卸;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间的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0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占该公司总出资额的91.2%),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
    (三)与该诉讼有关的单位:
    单位名称:苏州三九营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9楼
    注册资本:3000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蔡利强
    经营范围:销售非危险性化工、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纺织原料(不含蚕茧、棉花)、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和技术出外。
    苏州三九是长江国际的客户。
    三、诉讼事由
    2004年11月8日,苏州三九接其上级指令,对外一律止付,造成其正常经营停止,其开证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向法院起诉苏州三九,查封了当时苏州三九名下仓储在长江国际的价值6480万元的货物。(计有乙二醇6000吨。2004年12月9日至2005年4月5日,具有货权的银行共提走了其中的5098吨)
    由苏州三九开具提单,但尚未提货的客户有三家:
    1. 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乙二醇227.336吨;
    2.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乙二醇500吨;
    3.江阴华西村特种树脂厂705.660吨。
    2004年11月12日,中化物产与长江国际联系提货,要求提取500吨乙二醇,未果。2005年2月15日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江国际交付乙二醇500吨或赔偿等值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101号)下达判决:
    一、长江国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中化物产500 吨乙二醇,不能交付的按长江国际实际履行日的价格折价赔偿(以实际履行日乙二醇在交货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的市场价为准);
    二、长江国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500 吨乙二醇在实际履行日与中化物产2004 年11月12 日提货日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实际履行日与2004 年11月12日乙二醇在交货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的市场价为准)。案件受理费55020 元、财产保全费30520 元,合计85540 元,由原告中化物产负担42770 元、被告长江国际负担427770 元。
    四、与本诉讼有关的承诺
    2005年4月22日上海长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三九营销有限公司、常熟三九绿玉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署了以下承诺书:
    "常熟三九绿玉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向ENTERPRISE LIMITID 公司购买并拥有货权的2098 吨乙二醇存放在乙方仓库。根据双方与中国银行常熟支行签订的协议,书,该批2098 吨乙二醇货物扣除中国银行常熟支行提取1098 吨、处置货物227 .336 吨和损耗10 吨,还有剩佘货物762.664 吨暂保留在乙方。因苏州三九营销有限公司公司原因.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现有诉讼纠纷。甲方承诺:如乙方在与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纠纷中败诉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从该批762.664吨乙二醇剩余货物价值中优先受偿。"
    与本承诺有关的另一诉讼见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公司临2006-004号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101号)
    2、上海长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三九营销有限公司、常熟三九绿玉纤维科,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