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公司字【2006】17号《关于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意见》,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收购人")已于2006年2月23日披露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自2006年2月24日起向除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港"、"本公司")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截至2005年3月25日要约收购期已满,现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概述
    1、要约收购对象: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除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
    2、要约收购期限:2006年2月24日至2006年3月25日;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
股份性质 要约价格(元/股)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有法人股 3.73 1,480,000 1.25
流通股 5.98 45,000,000 37.94
合计 46,480,000 39.19
    二、要约收购前的准备工作
    2005年12月6日,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日港口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上述文件同时亦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6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公司字【2006】17号《关于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意见》,对港口公司履行要约收购芜湖港股票的义务无异议。
    2006年2月23日,港口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同时刊登了收购人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芜湖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要约收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芜湖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要约收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收购人聘请的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文件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要约收购情况
    2006年3月2日,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要约收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述文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登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之规定,本公司于2006年3月2日、3月13日、3月21日分别三次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还于2006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
    截至2006年3月25日,要约收购期满。2006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预受情况如下:
预受股份性质 预受价格(元/股) 拟收购股份数量(股) 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股) 应付收购资金(元)
流通股 5.98 0 0 0
国有法人股 3.73 0 0 0
应付收购金额总额 0
    四、要约收购对芜湖港上市地位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基本要求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港口公司对芜湖港的要约收购义务履行完毕后,芜湖港的非流通股比例为62.06%,已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比例37.94%。芜湖港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本次要约收购对芜湖港维持上市地位无影响。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