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3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300万美元以内的投资总额在香港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以利于公司提高与国外客户的沟通效率,促进国际市场业务的开拓力度,同时,便于充分获取国际信息并开展国外实业投资,促进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该公司暂定名为"香港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香港有关部门核准为准,本公司对其具体的投资总额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