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国资产权【2006】92号),同意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和"托里县花岗岩资源开发总公司"对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处置方案。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