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高山案再生枝节,今天,这起案件的受害企业东北高速就高山的司机刘静被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部分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丢失2.933亿元的账户业务都是通过银行正常的渠道办理,不存在刘静上门服务的情况,而且刘静帮助高山骗取公司2.933亿元的事实也不存在。
在3月8日的庭审中,哈尔滨市检察院指控刘静在明知高山使用伪造的企业对账单、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高山将上述伪造的银行票据以上门服务的形式送给东北高速等在河松街支行的储户,帮助高山欺骗储户,共骗得东北高速2.933亿元,辰能公司3.09亿元、黑龙江省社保局1.7亿元、哈尔滨市旅游局1000万元,总计7.823亿元。
除了票据诈骗罪外,刘静还被诉有两项罪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在3月8日的庭审中刘静当场翻供,辩称自己只不过是一名司机,不知道高山在犯罪,替高山向客户送票,也只是“上门服务”的行为,他还称办案人员对其实行了刑讯逼供和诱供。
对哈尔滨市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的上述事实,东北高速认为有两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首先,涉及丢失2.933亿元的资金账户,刘静从未以上门服务的方式提供过对账单等银行票据。东北高速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曾在河松街支行开过三个银行账户,丢失的钱正是在其中两个一般账户中。现有的证据表明,刘静仅有一次到长春向公司提供过“黑龙江哈绥公路项目筹备处”账户的人民银行电汇收款回单,但该账户并未发生被骗的情况。刘静还曾向东北高速的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过上门服务,但刘静从没有到长春向公司提供过2.933亿元账户的对账单。
在庭审中,刘静曾承认只去过长春一次,送过对账单,但没有说具体哪个公司。东北高速工作人员朱依良在庭审中提供的证言是:每次朱到窗口办业务,都被告知大客户需行长亲自办理,然后再由高山引领到窗口办理,业务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办理的。
东北高速认为起诉书混淆了其在河松街支行开立的三个账户,并将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的账户视为东北高速的账户,因此得出了刘静就公司丢失资金的账户提供了上门服务的错误结论。
其二,刘静帮助高山骗取公司存款的事实不存在。东北高速认为,公司所有的存款和转出款项的业务大多通过电汇的方式在异地办理,刘静通过上门服务行为帮助高山骗取储户的行为与公司所丢失的资金无关。况且,即使刘静的犯罪事实成立,其帮助高山骗取的也是银行的资金,不是公司的存款。所以不存在刘静和高山直接诈骗东北高速。
东北高速在分别给哈尔滨市检察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件中,希望两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刘静及其代理人作的是无罪辩护,所以各个公司的资金情况庭审中根本没有细分。不细分的话,将可能会影响到十几家资金被窃企业与中行的民事案件。而且,刘静案的定性对丢失资金的民事责任也起到一定作用。目前,东北高速与中行的存款纠纷案是十几家资金被窃企业中惟一未被中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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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发生巨额存款失窃案,东北高速、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和单位的存款不翼而飞,犯罪嫌疑人中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出逃国外,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
高山的司机刘静3月8日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此前,中行河松街支行原副行长刘涛、会计陈佳于今年1月均因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有关人员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在中行河松街支行核对存款余额时发现资金丢失,1月11日,东北高速一纸诉状递到吉林高院,要求河松街支行支付2.9397亿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2005年1月17日,吉林高院立案。中行随即以管辖权异议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05年6月指定由北京市高院负责审理,北京高院2005年12月底予以立案。目前,此案已经过两次证据交换,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另外,相关企业除了黑龙江社保局未起诉外,其余十几家资金被窃企业有三家被以先刑后民的名义中止审理,其余的法院未立案。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