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于2005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6年2月20日对本公司下发了沪证监公司字[2006]14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接通知书后,公司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针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并于2006年3月28 日提交公司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大部分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具体要求认
    真执行,做到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公司部分临时报告未经董事长审核签字,不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今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外),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指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能源)2004年8月和12月向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借款1.512亿元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2005年8月公司收到泰山能源关于拟投资入股北京房地产项目的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议案(该项目由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建设)。2005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泰山能源拟投资入股北京项目的报告,授权泰山能源洽谈合作的具体事宜,并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随后泰山能源与北京合作方洽谈具体事宜并出资1.512亿元参与房产项目的开发。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协议难以达成,泰山能源将已划出的资金作借款处理,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收回。截止报告披露日,泰山能源已收回全部借款。
    公司对该事项未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说明对《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学习不够,理解不深。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此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对本公司进行的例行巡检,对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司将认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断加强学习,从而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