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而受托银行则变成了“中心”的出纳
上海住房公积金制度正酝酿“大开放”。有报道称,针对公积金制度,相关部门已经提出如改“户”贷款为“人”贷款以提高额度、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和扩大覆盖面等在内的多项政策研究,准备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在住房领域的巨大作用。
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上海率先试行,并很快在全国推开。按照当初设计,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金融的组成部分,是为了解决我国城镇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而产生的。如今14年过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由最初的“婴儿”成长为面临各种问题的“青春期少年”。
目前的现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已与银行达成某种“捆绑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做购房贷款时,必须推介银行自营性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竞争关系。银行在办理同样金额的按揭业务时,利息收入相差20多倍。
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贷款是低息的,应向穷人倾斜”的观点,笔者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应该定位在城市中等住房水平。正常的、普遍的住房都应该是公积金支持的对象,不应只是为最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应该是面向更广大的群体。
可怕的是,作为百姓“安居钱”的住房公积金,在逐渐陷入“沉淀”怪圈的同时,也沦为腐败者口中的“唐僧肉”。曾几何时,住房公积金陷入了一个风险“爆发期”。最典型的是,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权多次向银行作抵押贷款,涉案金额达1.2亿元。
为什么公积金大案开始频频出现?关键在于监管缺失,而后者又源于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错误定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而受托银行则变成了“中心”的出纳。
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但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被定义成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从而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对其进行控制,只是自我约束而已。
正是这种定位,造成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运用上出现“行政化”倾向,把广大储户的储蓄资金当作“准政府资金”进行运用。加上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严重。在这个意义上,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漏使然。假如能够将住房公积金转变成金融机构,统一置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不但能够监督“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而且能够支持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甚至让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个机构受益。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上海的公积金制度改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凸显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