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的苍穹、绿色的地球,还有“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标语。这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的官方网站首页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对于许多投资者而言,这确实是一家不错的公司。给松花江造成的巨大污染,似乎没有从成本上给这家公司的盈利带来过多的不利影响。
3月20日,在纽交所上市的中石油对外宣布,在过去的2005年一共获得了人民币1333.6亿元的净利润,而这个数字比起发生“开县井喷”之后的2004年更是飞速地增长了28.4%,且再次刷新了这家公司上市以来的盈利纪录。
只是更多的公众开始意识到,这家公司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的成本同样是一个不断被刷新的纪录。如果不是漠视,那一定也是这家有着9137亿元庞大资产的公司,没有足够关心它旗下的13家大型特大型油气田企业、16家大型特大型炼油化工企业以及成千上万的油井,所在的那些类似松花江和高桥镇的安全和环境。
事实是,此次发生渗漏事故的罗家2井位和2003年发生“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罗家16H井处在同一井场,都是“开县高桥镇”。
值得庆幸的是,到目前为止,此次“开县井漏”没有造成任何的人员伤亡。但是,我们知道,我们不会每一次都能如此好运。所以,不再需要说什么“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为什么还是开县、还是高桥”,甚至我们都不再需要追问:“为什么松花江之后还是中石油?”
新华社的报道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已将事故井口方圆1公里内的近5000名群众疏散。而事实上,早在2003年开县井喷的时候,就已经有专家告诉公众,在类似的作业现场的1公里范围内,根本不应该有人常住。换句话说,有常住居民的地方根本就不该成为作业的现场。
要么居民搬迁,要么停止开采,这在我们这样的普通人看来并不困难的选择,为什么没有行动?其他相关群体为什么在243条生命逝去之后的这么久,还在依靠“庆幸”来面对可能随时到来的灾难?
从可以考察的直接层面而言,在社会为每一次环境灾难乃至人员伤亡付出代价的背后,是中石油以及它所实际控制的那些上市公司(及其背后的那些股东、投资者)成为最大的“赢家”。基于可以理解的理由,中石油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追求个体利益是符合市场本质的。但是,当这种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内部成本的外部化来完成的时候,作为自然资源和“环境产权”所有者的代表——政府,就应当有责任积极地制定严格的制度,来限制公司成本的外部化。
正如福利经济学大师庇古所言,当微观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外部性时,政府应当通过征税的方式将这些被忽略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内在化。为此,一个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合理的环境税收应当尽早出台。而可以参考的数字是,环境支出(主要包括环境清理费用和设施退役费用储备)在壳牌石油公司和BP公司的当年支出费用都占到了50%左右的比重。
另一个事实是,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在内的许多石油和天然气的重要生产国,都制定了专门的《石油天然气法》,而这一制度最大的价值正是在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基础上,追求市场机制的和谐。而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是中国目前的立法中所缺位的部分。
而且,我们知道,下一次我们很可能不会如此“幸运”地没有毒气、没有爆炸,因为没有证据表明,2003年的那次井喷不会再次发生。所以,我们宁可相信可以预期的法律给予我们的安全感,而不是“庆幸”。
因此,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推出相应的立法和制度,在打破中国石油行业的行政性垄断(这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加入WTO最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的基础上,严格地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并最终将其他各种可能给社会带来灾难的成本,导入企业的成本体系中,唯有如此,作为盈利机构的企业才能有足够的动力追逐安全和环保。
(责任编辑:崔宇) |